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訂定認定原則
一、 產地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證明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之文件:
1.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產地證明
2.檢疫證明
3.自由銷售證明
4.衛生證明
(二)經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託機構所出具證明產地之文件,例如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核發之產地證明文件。
(三)非屬上兩者,經本署洽駐日單位後認定。
二、 輻射檢測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公布之輻射檢驗機構所核發。
(二)其他經日本官方或國際認證機關認證為執行輻射檢驗之機構所核發。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為維護我國消費者健康與權益,提供國人安全與安心之食品,應為政府及業者共同努力之目標。
下載附件1: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
下載附件2-1: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清單
下載附件2-2:東京商工會議所樣張
下載附件3:日本農林水產省公布指定之檢驗實驗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量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業者較常提出之疑問,該署已於食藥署網頁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4490#.VVQhBkoVGUk)置有問答集,協助業者報驗;另食品輸入查驗申請,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行為,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之產品,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違反相關規定處辦。
以下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食藥署對於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已訂定認定原則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針對媒體報導「台灣不少業者抱怨,截至目前為止,食藥署根本無法提出何種證明才是認可文件,造成報驗困擾,業者憂心,政策上路將帶來巨大衝擊」一事,澄清說明如下:
食藥署對於應檢附證明之形式,已訂定證明文件認定原則,並制定「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資料。另,有關業者較常提出之疑問,該署已於食藥署網頁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4490#.VVQhBkoVGUk)置有問答集,供各界瞭解,以協助業者報驗時,可順利配合政策施行。
一、 產地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證明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之文件:
1.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產地證明
2.檢疫證明
3.自由銷售證明
4.衛生證明
(二)經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託機構所出具證明產地之文件,例如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核發之產地證明文件。
(三)非屬上兩者,經本署洽駐日單位後認定。
二、 輻射檢測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公布之輻射檢驗機構所核發。
(二)其他經日本官方或國際認證機關認證為執行輻射檢驗之機構所核發。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為維護我國消費者健康與權益,提供國人安全與安心之食品,應為政府及業者共同努力之目標。
下載附件1: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
下載附件2-1: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清單
下載附件2-2:東京商工會議所樣張
下載附件3:日本農林水產省公布指定之檢驗實驗室
以上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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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日本進口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及輻射檢測證明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4年4月13日將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兩項公告,送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辦理刊登公報,該措施將自正式公告後30日起生效。
產地證明需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1)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證明; (2)日本官方或其授權機構出具之可證明產地文件,或經本署認可之可證明產地文件; (3)其產地須載明至都、道、府、縣。依4年來邊境查驗輻射檢測結果之科學依據,及為保障嬰幼兒日常食用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及穀類調製品等,於特定區域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量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兩項公告,並遵守相關規定;另食品輸入查驗申請,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行為,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之產品,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違反相關規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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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查核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說明
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追查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截至25日中午總計查獲294件產品製造地疑似為已公告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之日本福島(19件)、茨城(74件)、櫪木(45件)、群馬(108件)、千葉(48件)等5縣(如附件: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之品項清單),現場已封存疑似違規產品共104.4公噸。
所有疑似問題產品均送檢驗輻射,其中193件產品輻射未檢出,但因屬於不得輸入之產品,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並應於3月27日(五)晚間24時前,完成下架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勿以改標、竄改狸貓換太子換貼標示方式,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自100年3月11日福島核電廠核災事件後,已針對產品製造地為日本受輻射汙染之縣市區域(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輸入該5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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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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