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新制7月1日上路!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新制7月1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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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2月26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三草案預告期滿,召開產官學研民之專家會議就各界意見討論,達成以下四點共識:
1. 實施日期: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自104年12月3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散裝食品依品項及對象自104年7月1日起分三階段施行(如附表 下載施行日期_0049365002.docx)
2. 高層次加工品之標示: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之高層次加工品(如黃豆油、醬油、玉米糖漿等),應標示下列之一:
(1)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2)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3)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3. 可標示非基因改造產品之範圍:規範欲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之食品原料,在國際上須有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之相對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得標示;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4. 標示字體大小: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維持不得小於2毫米,惟「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字樣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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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密切注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公告,以便配合辦理,強化符合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資訊之揭露規定,如於施行日起,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自104年12月3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散裝食品依品項及對象自104年7月1日起分三階段施行,經查獲產品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4條或第25條規定完整標示,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
七、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八、原產地(國)。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原料,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前項第三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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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以下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新制,預計7月1日上路!
 為強化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資訊之揭露,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2月26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三草案。預告期滿,召開產官學研民之專家會議就各界意見討論,達成共識,如下:
1. 實施日期: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自104年12月3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散裝食品依品項及對象自104年7月1日起分三階段施行(如附表)
2. 高層次加工品之標示: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之高層次加工品(如黃豆油、醬油、玉米糖漿等),應標示下列之一:
(1)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2)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3)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3. 可標示非基因改造產品之範圍:規範欲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之食品原料,在國際上須有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之相對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得標示;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4. 標示字體大小: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維持不得小於2毫米,惟「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字樣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

該部已刻依參考前述會議之共識,行政程序辦理法規公告之行政程序,請各界密切注意本署公告,即時配合辦理,如於施行日起經查獲產品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4條或第25條規定完整標示,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以上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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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佈市售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符合性調查 103年食藥署於台北市各大賣場、超市及傳統市場計抽購314件包裝食品進行基因改造標示符合性抽驗,經檢驗後計有288件產品標示符合規定,其中包括184件標示「非基因改造」、119件無標示「非基因改造」、「不是基因改造」或「基因改造」及11件標示「基因改造」產品,依據食藥署公開之基因改造食品檢驗方法進行產品檢驗。
本次所抽購之314件包裝食品經檢驗後,共有288件(91.7%)產品標示符合規定、4件(1.3%)產品標示不完全符合規定及22件(7.0%)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標示誤導10件、應標示而未標示5件及標示錯誤7件),以上26件標示不(完全)符合規定者皆已於檢驗確認後,分別函請各所轄之縣市衛生局依法處辦並要求業者進行標示改正。

歷年常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不正確之型態主要有4種:
(1)標示誤導
(2)標示錯誤
(3)應標示而未標示
(4)標示不完全正確。
(如附表 下載:新聞稿附件_0049353002.doc )第1、2種(標示誤導及標示錯誤)可依食安法第45條第1項,違反第28條第1項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第3種(應標示而未標示)可依食安法第47條第1項第7款,違反第22條第1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第4種(標示不完全正確)則予以輔導限期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藥署將持續執行市售食品含基因改造原料標示符合性抽驗,並將調查品項擴增至散裝食品,業者應建立及落實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標示要求管理機制,以確保符合食品相關法令之規定。

 
火鍋業者產品標示自主管理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希望能輔導新北市餐飲業者,對於販售的產品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以方便消費者辨識、選擇。規劃先從民眾普遍外食的火鍋業者做起,會同法制局、經發局及農業局,一起輔導推動連鎖加盟火鍋業者自主管理,就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大項清楚標示,自6月1日起開始執行。
由於主動標示食材成分是國內率先推行飲食的重大政策,衛生局長林雪蓉特於6月1日前往板橋區文化路極鮮火鍋業者訪視,實際了解業者配合狀況,以及是否需要協助。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火鍋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對於販售的產品應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自主標示火鍋湯頭、鍋底、高湯資訊,依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項清楚標示,且備妥其食材或食品添加物相關原物料來源證明文件及進出貨資料,以方便消費者辨識、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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