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診所及化妝品零售公司漏報業務收入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某家醫美診所99及100年度分別漏報業務收入915萬餘元及1,520萬餘元,致診所合夥人漏報執行業務所得。另外,此次查獲之某醫美診所,其業務除提供一般微整形療程外,尚有自體脂肪隆乳、抽脂塑身等外科醫美療程,並透過與化妝品零售公司異業結盟,由化妝品公司出面購進醫療耗材轉供該診所業務上使用,除化妝品公司將該等醫療耗材列為成本外,尚藉以掩飾醫美診所實際耗用醫療耗材數量之營運情形;與該診所異業結盟之化妝品零售公司99及100年度銷售該等醫療耗材予該診所時,涉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分別為381萬餘元及691萬餘元,共補稅及處罰達885萬餘元。
醫美診所業務收入,大多來自為病患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自費型醫美療程,施作微整形、抽脂塑身等醫療行為所收取自費現金收入,均應依法申報業務收入,且營利事業銷售予集團診所醫療耗材,亦應如實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列報營業收入,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因執行業務所得特別是醫美診所常以現金交易且業者多未依規定入帳,致有短、漏報業務收入之情形,近年稽核單位業已查獲多起執行業務所得違章漏稅且將持續加強查核逃漏稅,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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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附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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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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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
第二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之一
執行業務者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執行業務者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執行業務者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執行業務者開業未滿三年,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一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災害損失部分,經查明屬實者,得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自上述所得額中核實減除。
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使用之前三個年度資料中,如有執行業務者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情事,得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
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執行業務者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執行業務者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滅失者,除合於前五項規定情形者外,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按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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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
薪資支出:
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以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論業務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支。
二、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三、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規定予以認定。
四、執行業務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執行業務者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執行業務者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三)執行業務者得依前二目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四)已依前三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聯合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再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五、聯合執行業務者依第二款規定列支薪資者,其職工退休金準備之提列,及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七、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載明受僱員工、職稱、擔任職務之收據、簽收之名冊、轉帳、匯款憑證或以金融機構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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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醫美診所及其異業結盟之化妝品零售公司雙雙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某家醫美診所99及100年度分別漏報業務收入915萬餘元及1,520萬餘元,致診所合夥人漏報執行業務所得。另外,與該診所異業結盟之化妝品零售公司99及100年度涉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分別為381萬餘元及691萬餘元,共補稅及處罰達885萬餘元。
賦稅署指出,時下醫美診所之業務收入大多來自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自費型醫美療程,因常以現金交易且業者多未依規定入帳,致有短、漏報業務收入之情形,近2年該署稽核單位業已查獲多起醫美診所違章漏稅。而此次查獲之某醫美診所,其業務除提供一般微整形療程外,尚有自體脂肪隆乳、抽脂塑身等外科醫美療程,並透過與化妝品零售公司異業結盟,由化妝品公司出面購進醫療耗材轉供該診所業務上使用,除化妝品公司將該等醫療耗材列為成本外,尚藉以掩飾醫美診所實際耗用醫療耗材數量之營運情形。經該署稽核單位運用方法、相關資料及資金流向等,查得化妝品公司於99及100年度銷售該等醫療耗材予該診所時,漏未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已列成本之銷貨收入分別為381萬餘元及691萬餘元;而該醫美診所除未將該等醫療耗材入帳,並漏報耗用該等醫療耗材所產生之業務收入各計915萬餘元、1,520萬餘元,經減除該診所必要費用後,致漏報所得額各計209萬餘元及447萬餘元,均應歸課其合夥人各該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依法補稅、處罰。
該署表示,醫美診所為病患施作微整形、抽脂塑身等醫療行為所收取之自費收入,均應依法申報業務收入,且營利事業銷售予集團診所之醫療耗材,亦應如實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列報營業收入。稅捐稽徵機關將持續加強查核醫美診所逃漏稅,故呼籲相關業者,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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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如何區分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
財政部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條、第18條及第20-1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個人獨資執行業務者特別是補教業加盟連鎖業者, 應注意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個人之事業,自負該事業之盈虧。因此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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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等者無論盈虧,
均應填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除依法補稅外,另還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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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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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且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補習班,所得就須由這家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若非公司或行號事業型態(營利事業型態)之補習班,就無營業稅及營所稅要申報問題,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課徵所得稅。補習班之業務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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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列入一年申報一次設立人或合夥人綜所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欄內(補習班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其他所得),如你有記帳且採查帳方式較有利下,可採查帳申報,不然也可逕依財政部頒之當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申報。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薪資及伙食費
不少創業者是個人獨資經營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注意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個人之事業,自負該事業之盈虧。因此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稅捐單位發現後會主動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並通報註銷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該筆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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