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法規定總公司與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係不同營業人,因此各營業人應就其自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總公司、公司營業所及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開立發票,未開立發票,即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其不論有無漏稅結果,皆應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自願加盟店只是在經營架構上,運用加盟總部的招牌商標及加盟總部所授權經營管理方式。 自願加盟店主是具有獨立自主的經營權,且店主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所以加盟連鎖店總部與加盟店之間彼此之間的財務毫無關係,故總店帳負和自願加盟分店沒有關係。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公司與其分支機構,應各就其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轄區內有甲○○公司○○營業所,未辦理營業登記,銷售貨物時未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卻以其另一營業所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經該局查獲後,依法按銷售貨物金額處5%罰鍰,甲○○公司○○營業所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就營業稅法而言,總公司與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係不同營業人,各營業人自應各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與總公司及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在法律上是否屬同一人格無涉。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營業所應開立發票,未開立發票,即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其不論有無漏稅結果,皆應予處罰,是公司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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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自願加盟店售價不受加盟總部限制加盟總部不可限制加盟店的商品轉售價格,否則將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 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加盟業者與加盟店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在公平法的適用性」。因自願加盟形式具有獨立自主的經營權,且店主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應不屬於公平法認定的結合樣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特許加盟與委託加盟業主在經濟上與加盟店主實為一體,應屬於公平法第6條規範「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的業務經營」。 |
已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不等於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一般普通認知皆認為依法納稅即屬合法營業,而忽略或根本不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乃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已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不等於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因此從事商業行為時,還應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始得營業。 依商業登記法第三條之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第32條規定:「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非屬商業登記法第4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前請勿開業,以免違反前述規定。 商業登記法第四條規定:「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是以,除屬前揭第四條規定之小規模營業者,其餘均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店要註冊商標嘛or開店要專業證照嘛or營業開店要開發票嘛or開店要申請商業登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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