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 星期六

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每人每月上限金額調高2,400元

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每人每月上限金額調高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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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每月都取得多家便當業者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全年合計數達10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另該公司同年度伙食費項下亦申報發給伙食代金10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該公司坦承確實免費提供員工膳食,並未實際發給伙食代金,國稅局裁處虛列伙食費100餘萬元,補稅將近20萬元外,還要額外負擔罰款。
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等雇主補助員工伙食的方式,有的是實際供給膳食,有的則是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但不論是那種方式,稅法允許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從104年1月1日起由原來每人每月1,800元調高為2,400元,2400元標準範圍內可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稅法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從104年1月1日起由原來每人每月1,800元調高為2,400元,2400元標準範圍內可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另列報伙食費不論是按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放伙食代金方式,都必須是實際有支出才能列報,核實列報伙食費,以免被補稅並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
伙食費:
一、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 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為限。
 (二) 航運業及漁撈業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之列支標準: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2、國際近洋航線 (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 :每人每日最高以
          新臺幣二百十元為限。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四)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函號】: 財政部67/04/26台財稅第32701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
要旨】: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內容】: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 (所) ,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4條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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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8條
薪資支出:
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以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論業務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支。
二、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三、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應予以認定。
四、執行業務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執行業務者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於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後,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符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者,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同時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及提撥職工退休基金,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認列規定: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提撥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依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提撥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之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3.已依本目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除不符勞動基準法勞工身分之職工,未經就其薪資總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得依前目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外,不得再依前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三)已依前二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及支付
      退休金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1.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2.依該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或依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五、聯合執行業務者依本條第二款規定列支薪資者,其職工退休金準備之提列,及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七、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載明受僱員、職稱、擔任職務之收據或簽收之名冊。職工薪資如係交金融機構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金融機構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0-1條
伙食費:
一、執行業務者因業務需要,實際供給膳食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印領清冊。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為限。並得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其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屬實際供給膳
    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二、聯合執行業務者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認列薪資者,其伙食費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員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併入伙食費計算,不得另以燃料費科目認列。
四、實際供給膳食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委請營利事業包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執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上限金額調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為鼓勵雇主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可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的上限金額,由原來每人每月1,800元調高為2,4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等雇主補助員工伙食的方式,有的是實際供給膳食,有的則是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但不論是那種方式,稅法允許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不超過1,800元(104年1月1日起調高為2,400元)的標準範圍內,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提出,雇主列報伙食費不論是按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放伙食代金方式,都必須是實際有支出才能列報,否則就是屬於虛列費用,會遭到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每月都取得多家便當業者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全年合計數達10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該公司同年度伙食費項下又申報發給伙食代金100餘萬元,伙食費支出雖未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但同時申報多筆便當費支出仍屬異常,經國稅局深入查核後,該公司坦承確實免費提供員工膳食,並未實際發給伙食代金,也就是說,該公司虛列伙食費100餘萬元,除了被補稅將近20萬元外,還要額外負擔罰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核實列報伙食費,不能心存僥倖,以免被補稅並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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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費加班誤餐費以2400元為限免視為薪資所得


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加班誤餐費仍應併入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新臺幣1,800元限額內,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1,8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不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 申報伙食費時,應注意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1,8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和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薪資及伙食費

不少創業者是個人獨資經營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注意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個人之事業,自負該事業之盈虧。因此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稅捐單位發現後會主動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並通報註銷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該筆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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