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以工業級原料混充食品原料涉攙偽假冒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與各地衛生局稽查是否有非食品用化工原料流供食品用途。倘若使用非食品用化工原料,涉及攙偽假冒,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亦得依食安法第47條,廢止其食品業者之登錄。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只有配方沒有秘方,購買食品添加物,應購買包裝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及使用範圍及使用限制。
以下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更正今日(5/22)食藥署記者會提供之「存德化工原料行」訊息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今日原於記者會說明中告知媒體彰化「存德化工原料行」未辦理食品業者登錄,更正如下:
「存德化工原料行」在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登錄為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取得業者登錄字號N-159086539-00000-6,亦登錄販售食品級「偏亞硫酸氫鈉」、「氯化鈣」、「碳酸鈉」。
若「存德化工原料行」惡意以工業級原料混充,則涉及攙偽假冒,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依食安法第47條,廢止其食品業者之登錄。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食品只有配方沒有秘方,購買食品添加物,應購買包裝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及使用範圍及使用限制的食品添加物。
食藥署公布各縣市辦理「存德化工原料行」販賣非食品用原料案進度說明
有關5月20日彰化縣轄內「存德化工原料行」販賣非食品用化工原料「吊白塊」、「偏亞硫酸氫鈉」及「氯化鈣」等予下游食品業者,截至5月21日稽查情形:嘉義縣轄內之「宏興食品行」,使用甲醛亞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製成「椪皮」(炸豬皮),惟自103年11月後則向「存德化工原料行」購買用食品級之苯甲酸鈉及白清-A (重亞硫酸氫鈉-焦磷酸鈉複方) 2項食品添加物,該局當場抽驗品名為「新鮮椪皮」之產品送驗,並要求針對使用非食品用化工原料製作之產品立即下架回收;彰化縣衛生局針對縣內樺興乾果行、勝興乾果行、明山乾果廠與協利蜜餞廠行等4家蜜餞業者,共封存產品計207.3公噸,其餘相關縣市衛生局之下游業者,目前正在積極查處追蹤。
本案係為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3月份執行「清明節常見食品專案稽查」計畫,台中市衛生局稽查發現轄內業者「廖○奕攤」,販售之潤餅皮檢出甲醛25 ppm,現場責令業者暫停作業,已監督銷毀潤餅皮18台斤;經查來源係由彰化縣廠商「許○旺商號」購入「存德化工原料行」之非食品用添加物,爰於5月20日彰化縣衛生局會同彰化地檢署進行稽查搜索原料行,疑涉於103年及104年間將非食品用之化工原料假冒食品添加物販售予6縣市之下游食品製造業者。
食品藥物管理署鄭重呼籲食品製造業者,倘業者使用非食品用化工原料,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依法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與各縣市衛生局釐清是否有非食品用化工原料流供食品用途。
下載:
(附件一)「存德化工」下游廠商樹狀圖_0049380002.odt
(附件二)「存德化工」下游廠商流向圖_0049380003.odt
(附件一)「存德化工」下游廠商樹狀圖_0049380004.docx
以上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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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鹽酥雞台灣第一家使用工業級碳酸鎂製售胡椒粉 知名鹽酥雞「台灣第一家鹽酥雞」自製佐料椒鹽粉居然添加工業用碳酸鎂一案。 新北地檢署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辦公室、倉庫、住家等3處地點同步執行搜索及行政稽查。查扣工業用碳酸鎂共計12包(約110餘公斤)、交易明細、帳冊等相關證物;新北衛生局於該製造調味料之有限公司內同步封存椒鹽粉產品共計388.94公斤,並將檢體送檢驗機關檢驗。本案台灣第一家業者使用工業級碳酸鎂製售胡椒粉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以200萬元交保,出貨碳酸鎂的化工公司張姓負責人10萬元交保。 新北地檢署倘比對出下游業者名單,且懷疑8年前就已出貨給小吃店、夜市攤商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立即通知相關衛生局,轉知轄內業者辦理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作業。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從一家販售工業碳酸鎂公司的出貨資料,查出販售給專賣調味粉的「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涉將工業級碳酸鎂使用於食品胡椒粉用途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業者除應遵循相關法規規定外,應強化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檢驗,以維護食用安全及自身商譽。 |
調味料胡椒粉辣椒粉摻「非食用級碳酸鎂」違食安法
有關「工業用碳酸鎂摻進調味料」乙案,係彰化縣衛生局於103年11月間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報「進興製粉有限公司」及「進興行製粉廠」等業者疑涉向「誼興貿易有限公司」購買「工業用碳酸鎂」違法添加於其調味料內。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3月30日會同衛生單位分別前往臺中市及彰化縣等7處地點搜索,於「誼興貿易有限公司」現場封存非食品級碳酸鎂425公斤。另由彰化縣衛生局提供食品藥物管理署資料顯示誼興公司於101至103年間,銷售「工業用碳酸鎂」給下游業者「進興製粉有限公司」、「進興行製粉廠」及「澄清製粉行」製造調味料如:「胡椒粉」、「辣椒粉」等,共製成81公噸產品,銷售至全臺一百多家下游。 業者使用非食品級「碳酸鎂」於食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二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以下罰金。本署將密切追蹤各地衛生局違規商品之下游流向及回收下架情形。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食藥署每年將主動進行市售藥品之品質抽檢,並已分別建置「全國藥品不良品通報系統」及「全國藥品療效不等通報系統」,可供醫療人員及民眾發現藥品不良品或療效不等藥品時進行通報,業者應遵循相關法規規定,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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