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員工薪資除補稅及處罰外當心受刑事處罰!
有一商號並未雇用A君等10人,亦未支付渠等薪資,然卻避稅而虛報員工之薪資費用,開立扣繳憑單申報給付該10人薪資合計475萬元,並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減除該薪資費用,使得該商號盈餘減少。
該案,經國稅局發單補徵短繳稅款及處罰外,並以採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處以刑責,嗣該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其犯後態度良好,予以緩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外,若事業負責人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虛報員工薪資費用,當心受刑事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無支付之事實,切勿虛報員工薪資費用,以免遭受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外,尚會被移送刑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獨資經營B商號,該商號99年度並未雇用C君等10人,亦未支付渠等薪資,卻開立扣繳憑單申報給付該10人薪資合計475萬元,並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減除該薪資費用,使得該商號盈餘減少。因B商號盈餘應列為A君當年度之營利所得課徵其綜合所得稅,所以B商號虛報薪資費用之行為導致A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短繳150萬元,除經國稅局發單補徵短繳稅款外,並以A君採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處以刑責,嗣該院判處A君有期徒刑6個月,因其犯後態度良好,予以緩刑,惟A君應向國庫支付罰金18萬元。該局另按所漏稅額150萬元計算A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金額為75萬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向國庫繳納之罰金18萬元後,裁處罰鍰5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實際上並無支付之事實,卻為避稅而虛報員工之薪資費用,不僅會因逃漏稅遭補稅處罰,且該事業之負責人亦將因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遭法院判處徒刑,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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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公司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例如有一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虛報薪資,經國稅局調查後,該公司亦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相關證明資料,國稅局乃認定其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虛報薪資支出新臺幣500,000元,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5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85,000元,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應遵守所得稅法之規定外,且應據實申報職工之薪資且確實開立扣繳憑單,千萬不要為了貪圖一時利益,而涉及虛報,如被查證屬實,營業人反而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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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不肖業者,往往利用社會新鮮人或學生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急於尋找工作的心理,要求求職者要將個人身分證件及私章交付給雇主及會計人員使用,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藉以達到逃漏稅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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