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稅法修正免辦暫繳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稅法已修正免辦理暫繳申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所得稅法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但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自104年度之結算申報案起,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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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
開店商家特別是
連鎖加盟業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稅法已修正免辦理暫繳申報,但仍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
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
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67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
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
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
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
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
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
計算方式。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所得稅法第68條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
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十月一日起至其繳納暫
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
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逾十月三十一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前條
第一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
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
內自行向庫繳納。
所得稅法第69條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
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有關暫繳規定,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增列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自104年度之結算申報案起,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呼籲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稅法已修正免辦理暫繳申報,但仍應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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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9月30日止及申報繳稅5方式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的繳稅方式有5種:
一、現金或票據繳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至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http://tax.nat.gov.tw)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附條碼繳款書,以現金或未逾限繳日的即期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二、便利商店繳稅:持列印附條碼繳款書(稅款2萬元以下)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繳納。
三、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持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的自動櫃員機。
四、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持晶片金融卡,裝妥讀卡機,登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依序點選、輸入資料。
五、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免出門且不必配合銀行上班時間,只要利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或郵政機構開立的活期存款帳
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以工商憑證IC卡登錄,採即時轉帳繳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應如期繳納暫繳申報稅款,且繳注意稅成功後,請妥善收存交易明細單作為憑證;逾繳納期間未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者,將自本年10月1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0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37%),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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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暫繳申報
若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具有完備的會計帳冊簿據,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且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則可以用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再依當年度的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而不使用前一段所述的暫繳稅額計算方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除非符合免辦理暫繳的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到9月30日間,依照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依照規定的格式填寫暫繳稅額申報書,連同暫繳稅額的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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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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