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為保障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之勞動條件,勞動部日前預告指定「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納入適用對象包含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之勞工,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預估受益人數約1萬9千人。
勞動部重申,目前「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仍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仍將俟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再正式公告實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雇主與其約定之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均不得低於該法所定標準,雇主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受僱勞工申報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應宜儘早做好應對措施
。至於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因不具僱傭關係,不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3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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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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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新聞稿
勞動部預告指定「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之勞動條件,該部於日前預告「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納入適用對象包含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之勞工,預估受益人數約1萬9千人。
勞動部強調,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等勞工,其雇主與其約定之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均不得低於該法所定標準,雇主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受僱勞工申報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至於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因不具僱傭關係,不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勞動部解釋,現行攤販型態之受僱勞工,除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外,其餘工作型態類似之攤販,如零售攤販之受僱者,已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考量勞動者之勞動權益均應受保障,且類此型態之工作者均已適用該法,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應無不適用之理由,爰預告指定「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重申,目前草案仍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仍將俟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再正式公告實施。如對於預告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104年7月16日前向該部提供相關意見(該部民意信箱:https://kmvc.mol.gov.tw/DocPCaseNet/,或以紙本提供意見郵寄至該部: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9樓)。
以上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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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
由於外勤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且因外勤在外工作者不似一般勞工係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內工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情形記載等事項有相當大之認知差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1、規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共通性原則,並分別
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契約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各類型應注意之特別事項細緻規定。
2、為明確勞雇雙方權益,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3、實務上,由於在外工作勞工之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分際模糊,明定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4、有關延長工時部分:
(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
(2)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5、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訂定工作時間即趕理規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本指導原則與勞工約定最適合勞雇雙方之工時處理及認定方式,如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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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勞檢連鎖加盟業 4成業者違法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針對本市轄內之連鎖加盟業進行抽查,
共抽檢 17 家業者,5月 9日公布 「連鎖加盟業
」勞動檢查結果,發現有 7 家違法,裁處 10 件,知名連鎖店丹堤咖啡、幾分甜、五花馬水餃、遠傳電信等也赫然在列,違法比例達
4 成以上,除已依法對違規業者裁處新臺幣 2 萬到 30
萬元不等外,未來也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查,若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
,以督促業者儘速改善。
本次「連鎖加盟業
」勞動檢查抽檢結果,其中以未依法給付勞工加班費 有5
件違規,佔 50%最多,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有2
件違規,佔 20%,其他尚有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
均有 1 件違規,各佔 10% 等違反勞基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情事。
開店經營實務上單店或者連鎖加盟規模不大的中小企業,員工人數不多,大多缺少處理勞工事務的專業人員,因此常發生勞工權益受損所導致勞資爭議的情形,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勞基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不應為其他因素而損及勞工權益,且連鎖加盟總部應對加盟
連鎖店主動積極加強稽核或提供必要專業咨詢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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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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