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將持續加強法令宣導,亦將工時、加班費等勞動條件列入勞動檢查稽查重點。依現行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當勞工工作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彈性調整後之工作時間,雇主即有給付加班費義務,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核實計算發給勞工,雇主如有違反,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且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應檢視管理制度是否合於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情形發生。 事業單位亦不要誤認為,採時薪計薪工讀生就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這是錯誤的觀念。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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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店員連上8天班貼公告自動走人
有一名便利商店大夜班店員連上 8天班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除勞動契約並離職之權力,因此在櫃台貼公告指負責人違反勞基法,依法不經預告直接離職,亦導致便利商店上演空城計警幫顧店事件。
便利商店的店員連上八天班,雖勞動基準法第36條明確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然勞動基準法第30之1條第一項第三款亦規定「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便利商店屬綜合商品零售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所指定符合規定,但仍必須依法經由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若未能符合此程序者,仍屬違反勞基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勞工工作上有變更工作時間需求,雇主於勞動契約中與勞工約定,將工作時間之變更或決定之權限委由資方雇主行使。另提醒事業單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排定例休假,若有變更工作時間需求應站在體恤員工的立場,事前詢問該員工徵求書面同意,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依法將處以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變更工作時間應知法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所指定符合變更工作時間行業公告
一、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二、4週內的正常工時可分配至其他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三、若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則加班不得超過2小時。
四、2週內至少要有2日的休息。
二、4週內的正常工時可分配至其他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三、若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則加班不得超過2小時。
四、2週內至少要有2日的休息。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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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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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文號(行政院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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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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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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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15台86勞動2字第020139號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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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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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12台86勞動2字第0221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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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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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
|
86.7.3台86勞動2字第024885號函
|
4.
|
一般旅館業
|
88.5.19台88勞動2字第0226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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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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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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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28台88勞動2字第0239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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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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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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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12台87勞動2字第000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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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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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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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6台86勞動2字第049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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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證券業
|
87.2.5台87勞動2字第002686號
|
9.
|
保全業
|
86.12.24台86勞動2字第053381號
|
10.
|
法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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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20台87勞動2字第002903號
|
11.
|
醫療保健服務業
|
86.12.8台86勞動2字第053059號
|
12.
|
信託投資業
|
86.9.18台86勞動2字第038408號
|
13.
|
一般廣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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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21台87勞動2字第005057號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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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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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1.13台86勞動2字第046048號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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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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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20台87勞動2字第055934號
|
16.
|
觀光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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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5台87勞動2字第003088號
|
17.
|
不動產仲介業
|
87.2.25台87勞動2字第005338號
|
18.
|
公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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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4台87勞動2字第006246號
|
19.
|
電影片映演業
|
87.3.7台87勞動2字第006874號
|
20.
|
建築經理業
|
87.3.26台87勞動2字第012108號
|
21.
|
國際貿易業
|
87.4.13台87勞動2字第012392號
|
22.
|
期貨業
|
87.4.15台87勞動2字第013354號
|
23.
|
保險業
|
87.4.17台87勞動2字第015212號
|
24.
|
會計服務業
|
87.4.17台87勞動2字第015647號
|
25.
|
存款保險業
|
87.5.4台87勞動2字第015981號
|
26.
|
社會福利服務業
|
87.5.29台87勞動2字第020548號
|
27.
|
管理顧問業
|
87.10.9台87勞動2字第045045號
|
28.
|
票券金融業
|
88.1.6台88勞動2字第057342號
|
29.
|
餐飲業
|
88.1.29台88勞動2字第001359號
|
30.
|
娛樂業
|
88.2.19台88勞動2字第004256號
|
31.
|
國防事業
|
88.2.3台88勞動2字第005512號
|
32.
|
信用卡處理業
|
88.3.3台88勞動2字第009289號
|
33.
|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
88.5.14台88勞動2字第021500號
|
34.
|
一般旅館業
|
88.5.19台88勞動2字第022656號
|
35.
|
理髮及美容業
|
88.5.21台88勞動2字第023006號
|
36.
|
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
|
88.5.21台88勞動2字第023007號
|
37.
|
大專院校
|
88.5.28台88勞動2字第023941號
|
38.
|
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
|
88.7.14台88勞動2字第0031931號
|
39.
|
社會教育事業
|
88.7.26台88勞動2字第0034087號
|
40.
|
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
|
88.7.26台88勞動2字第0034088號
|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所指定符合特殊性工作人員工時公告
適用勞基法,但工時不設限的工作者
一、勞動基準法§84-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
二、工作時間完全不受勞基法限制,但須勞雇雙方約定。
三、工作時間、方式約定後,須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一、勞動基準法§84-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
二、工作時間完全不受勞基法限制,但須勞雇雙方約定。
三、工作時間、方式約定後,須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NO
|
行 業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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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文 號
|
1
|
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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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11台86勞動2字第029625號
|
2
|
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
|
87.1.22台87勞動2字第003290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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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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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4台87勞動2字第004365號
|
4
|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法務人員
|
87.3.4台87勞動2字第008724號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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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創作人員
|
87.4.4台87勞動2字第013661號
|
6
|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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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8台87勞動2字第013928號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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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空勤組員( 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
87. .3台87勞動2字第028608號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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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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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27台87勞動2字第032743號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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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
87.8.6台87勞動2字第034593號
|
10
|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註)
|
87.9.15台87勞動2字第040777號
|
11
|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
87.10.7台87勞動2第0447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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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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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
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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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1.7台87勞動2字第050333號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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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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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9台88勞動2字第006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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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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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
88.3.1台88勞動2字第008832號
|
15 | 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 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 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 | 88.5.19台88勞動2字第022653號函 |
16 |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 | 88.8.6台87勞動2字第034590號 |
17 | 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一般旅館業鋪床工 | 88.10.13台88勞動2字第0045448號 |
18 |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 89.1.5台89勞動2字第0000379號 |
19 | 總統辦公室工友 | 89.12.2台89勞動2字第0053217號 |
20 | 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 90.2.22台90勞動2字第0007432號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變更工作時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不得片面調整勞工之工作時段 整勞工之工作時段,有可能影響到勞工的工作報酬,例如同樣性質的工作,於夜間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得報酬通常高於白天工作者。 是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另,勞基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亦規定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將工作時間訂立於工作規定中,一旦工作時段成為勞動契約的內容,則其變更應取得勞工同意。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勞工工作上有變更工作時間需求,事業單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排定例休假,且事前詢問該員工徵求書面同意,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
若工作上有變更工作時間需求,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給付資遣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之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因此事業單位將勞工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變更工作時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夜間班調整為白天班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僱主將勞工工作時間由夜間班調整為白天班是否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五號判決:「按勞動契約乃繼續性之關係,且多以不定期為原則,受僱期間長達數十年者所在多有,於如此長之期間內,因應各項主客觀環境之變遷,企業需不斷變更經營模式、調整產品服務內容,始能於競爭之環境下免於遭受淘汰,是以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求,容有調整勞工工作內容、時間、地點等必要;若謂勞工一旦受雇後,除非另行合意,即僅能依最初受雇之職位、職務內容、時間、地點工作,不容絲毫變更,將使企業經營管理陷於僵化,不僅不利於我國企業整體之競爭力,且將使雇主對勞工之僱用決策趨於保守(蓋一旦僱用即須受限於最初之職務內容,難以調整),勞工亦失去多方歷練不同職務累積自身實力之機會,對勞資雙方均非有利。從而,勞工之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變更,縱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而片面調整,亦非當然發生違反勞動契約之問題,如雇主確係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要調動勞工工作,如新工作為勞工技術體能所能勝任,其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又未作不利之變更,自應認並未違反誠信原則及勞動契約之本旨,為維護事業單位營運及管理並本勞資合作之精神,勞工應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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