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2日 星期日

食藥署查獲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食品級販售

食藥署查獲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食品級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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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7月9日會同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刑大搜索新富化工有限公司,查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目前檢方已釐清新富化工實際上為混充非食品添加物級貼標販售,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追查新富化工販售二氧化氯之下游名單,將有疑慮之業者通知所轄衛生局辦理稽查,若查獲違規使用產品,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督導相關衛生局進行產品下架回收。
經查新富化工101年購入「亞氯酸鈉」僅係製造「二氧化氯」之先驅原料,且存放迄103年9月已逾2年保存期限,自行將過期「亞氯酸鈉」以活化劑調製成二氧化氯,再自行印製假冒標示販售,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貼標販售。若確認新富化工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則已涉違反食安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建議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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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查獲新富化工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食品級販售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7月9日會同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刑大搜索新富化工有限公司,查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經查新富化工101年購入「亞氯酸鈉」僅係製造「二氧化氯」之先驅原料,且存放迄103年9月已逾2年保存期限,自行將過期之「亞氯酸鈉」以活化劑調製成二氧化氯,再自行印製假冒標示販售,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貼標販售。

若確認新富化工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則已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及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目前檢方已釐清新富化工實際上為混充非食品添加物級貼標販售,本署已責成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配合檢方持續追查新富化工販售二氧化氯之下游名單,將有疑慮之業者通知所轄衛生局辦理稽查,若查獲違規使用之產品,本署將持續督導相關衛生局進行產品下架回收。
以上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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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查獲疑似使用非供食品原料之玻尿酸飲品
高雄市一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等級原料製造食品,食藥署會同台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往轄內業者稽查,發現高雄市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進口玻尿酸原料,委託台南市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含玻尿酸飲品,104年生產2批「HA賦活飲」(如附件),每批生產2萬瓶(保存期限2年),龍杏公司現場無庫存,琛研公司現場庫存145盒產品;另一「美妍賦活飲」因銷售不佳,已於103年4月停產。
然因該等產品添加之玻尿酸(Hyaluronic acid)成分並非傳統性原料,業者現場右無法提具相關安全性證明,在尚未釐清前,相關產品先預防性下架,並責成高雄市衛生局持續追蹤下游清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建議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惡意以工業級原料混充食品原料涉攙偽假冒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月20日「存德化工原料行」販賣非食品用化工原料「吊白塊」、「偏亞硫酸氫鈉」及「氯化鈣」等予下游食品業者,截至5月21日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情形:嘉義縣轄內之「宏興食品行」,使用甲醛亞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製成「椪皮」(炸豬皮),惟自103年11月後則向「存德化工原料行」購買用食品級之苯甲酸鈉及白清-A (重亞硫酸氫鈉-焦磷酸鈉複方) 2項食品添加物,該局當場抽驗品名為「新鮮椪皮」之產品送驗,並要求針對使用非食品用化工原料製作之產品立即下架回收;彰化縣衛生局針對縣內樺興乾果行、勝興乾果行、明山乾果廠與協利蜜餞廠行等4家蜜餞業者,共封存產品計207.3公噸,其餘相關縣市衛生局之下游業者,目前正在積極查處追蹤。(下載「存德化工」下游廠商樹狀圖_0049380002.odt)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與各地衛生局稽查是否有非食品用化工原料流供食品用途。倘若使用非食品用化工原料,涉及攙偽假冒,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亦得依食安法第47條,廢止其食品業者之登錄。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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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只有配方沒有秘方,購買食品添加物,應購買包裝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及使用範圍及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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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酥雞台灣第一家使用工業級碳酸鎂製售胡椒粉
知名鹽酥雞「台灣第一家鹽酥雞」自製佐料椒鹽粉居然添加工業用碳酸鎂一案。

新北地檢署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辦公室、倉庫、住家等3處地點同步執行搜索及行政稽查。查扣工業用碳酸鎂共計12包(約110餘公斤)、交易明細、帳冊等相關證物;新北衛生局於該製造調味料之有限公司內同步封存椒鹽粉產品共計388.94公斤,並將檢體送檢驗機關檢驗。本案台灣第一家業者使用工業級碳酸鎂製售胡椒粉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以200萬元交保,出貨碳酸鎂的化工公司張姓負責人10萬元交保。
新北地檢署倘比對出下游業者名單,且懷疑8年前就已出貨給小吃店、夜市攤商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立即通知相關衛生局,轉知轄內業者辦理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作業。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從一家販售工業碳酸鎂公司的出貨資料,查出販售給專賣調味粉的「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涉將工業級碳酸鎂使用於食品胡椒粉用途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業者除應遵循相關法規規定外,應強化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檢驗,以維護食用安全及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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