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屬不同之稅目與稅率,辦理結算申報暨漏稅處罰所適用之法條亦有不同。營利事業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規定誠實申報,若發現短漏報情事,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處罰。
營利事業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有無重複處罰?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某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餘萬元作為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除補繳稅款200餘萬元外,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經國稅局核定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70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屬不同之稅目與稅率,辦理結算申報暨漏稅處罰所適用之法條亦有不同。綜合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漏稅處罰法條文義、立法意旨、所生影響暨社會通念等情形,可知違反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作為義務致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與違反誠實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作為義務致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分屬違反所得稅法不同規定義務之行為(數行為),如有故意或過失情事,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第110條之2第1項處罰之,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誠實申報,若發現短漏報情事,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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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店商家漏開發票營業額已併入所得稅申報者免罰
有一甲公司被國稅局查獲於102年1月至6月銷售額計3,227,513元,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逃漏營業稅部分,雖經補稅處罰,惟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處罰,係以結算申報為要件,甲公司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已將該項逃漏之營業額,併入申報,則所得稅部分,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將自103年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辦理結算申報,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涉嫌漏開統一發票,該項涉嫌逃漏之營業額,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就實際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否則,嗣後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時,仍將依法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就實際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營業人若有漏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被稽徵機關查獲或在調查中,該項逃漏之營業額,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就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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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營業虧損短漏報所得額罰款
國稅局邇來發現申報營業虧損之營利事業,因疏失致發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致遭受處罰款之案例。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營利事業原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縱加計該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營業所得額,亦勿因申報營業虧損而掉以輕心,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短漏報所得致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千5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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