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到職加保並提繳主僱皆沒煩惱
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又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須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工讀生如因單位延遲申報或未申報加保導致遭受保險給付的損失,應由單位負責賠償。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亦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處罰,且工讀生因此在退休金所遭受之損害,應由雇主負責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在員工到職當日即應主動辦理勞(就)保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才能確保日後請領勞(就)保給付資格,另外投保年資和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給付基礎,若有工讀生同時從事2份工作以上的,如服務單位都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都應辦理參加勞保,不得擇一加保。
以下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到職加保並提繳,工讀沒煩惱。
暑期打工季節來臨,許多學生會利用暑假工讀賺取學費或生活費。勞保局說明,學生於暑期受僱工讀時,和一般勞工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惟因對作業流程不夠瞭解、機械操作不夠熟練,勢必增加工作上的危險性,更需要勞工保險的保障。勞保局為加強提醒雇主應依規定申報工讀生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在104年5月份(104年6月底前寄發)繳款單背面印有通函,說明事業單位應於暑期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保障工讀生權益。
勞保局再提醒,事業單位於暑假期間僱用工讀生,應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保險,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含暑期工讀生),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惟仍須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又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須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工讀生如因單位延遲申報或未申報加保導致遭受保險給付的損失,應由單位負責賠償。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亦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處罰,且工讀生因此在退休金所遭受之損害,應由雇主負責賠償。
還有,申報工讀生勞(就)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時,請填寫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僅參加就保單位,請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即可。又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請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覈實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自動歸為適當等級。如所僱用之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即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者),加保時請務必於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以利正確計收勞(就)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另外強調,同時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工讀生更要留意。從事兩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工讀生、臨時工、部分工時人員),如服務單位屬於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不得選擇僅由其中一個單位加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個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工讀生也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雇主有沒有幫自己加保及提繳退休金,以免權益受損,投保及提繳資料查詢管道的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查閱。
以上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工讀生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工讀生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工資: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19,273元,每小時為115元)。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為1次亦可。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此外,雇主不按期給付勞工工資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工作時間︰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職業災害補償︰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於不適用該法之事業單位,可參照該法辦理。依該法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店家老闆付給工讀生薪資應知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
專案檢查 工讀生打工也要保勞保
勞委會預計8月再度啟動工讀生專案勞檢,要抓出剝削工讀生勞動條件的不肖雇主;以往以未保勞保的違規居多。根據勞保局統計,最常僱用工讀生的行業別排名分別為:1.連鎖式便利商店業。2.餐館業。3. 綜合商品批發業(如:連鎖童裝、藥妝店)。4. 飲料店業。5.
其他教育服務業(如:補習班、職訓機構)。6.
理髮及美容業。7.
食品什貨零售業(如:麵包店、食品行)。8.其他食品什貨批發業(如:保健食品批發)。9.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如:五金製造業)。10.加油站業。勞保局今年8月暑假期間「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將鎖定上述行業別加強宣導及查核,以維護工讀生的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雇主在員工到職當日即應主動辦理勞(就)保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才能確保日後請領勞(就)保給付資格,另外投保年資和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給付基礎,若有工讀生同時從事2份工作以上的,如服務單位都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都應辦理參加勞保,不得擇一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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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打工族工讀 48%權益受損選擇不爭取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GoodJob新北市人力網」近期針對「工讀勞動權益」進行調查,發現不到一成的受訪者在求職前會先行瞭解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為何,有四成八的人選擇不爭取權益
問卷結果,受訪者最常遇到的勞動權益受損情況為「沒有加班費」(19.64%)、「試用期不加保」(16.07%)、「薪資低於現行基本工資」(14.29%)及「超時工作」(14.29%),但當情況發生後,高達四成八的受訪者在勞動權益受損時卻選擇不再爭取自身權益,而選擇「直接與老板理論」與「找親朋好友協助」者則各只佔一成三。另受訪者在應徵前大都以「透過網路搜尋公司資料」(43.48%)、「審慎過濾求職資訊」(39.13%)及「向親朋好友打探消息」(13.04%)為主要的求職安全防範,只有4.35%的受訪者會先行瞭解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因此,還是有四成六的受訪者不知現行的每月基本工資為19,047元,而知道雇主也須為工讀生提撥勞保退休金的受訪者比例更是偏少。
在僱用工讀生時,其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都應該依勞基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且應檢視管理制度是否合於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情形發生。
事業單位亦不要誤認為,採時薪計薪工讀生就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這是錯誤的觀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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