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5日 星期五

頂讓店面找房屋仲介公司應知

頂讓店面找房屋仲介公司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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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餐飲店業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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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房屋仲介公司替你頂讓店面,畢竟房屋仲介公司是以買賣為主,租店是副業非主業,頂讓店售後服務更可能牽涉廣泛複雜許多,其佣金收入是以房屋租金,且大都行情是以半個月租金(房客半個月房東半個月),不太會管你的頂讓金額多少,只要有租出去就好所以房屋仲介也不會重視你的店面價值。
再說房屋仲介公司對生財器具及商譽專業度不夠,不是房屋仲介其所長及所要的服務,所以有的房屋仲介公司會做頂讓,有的連碰都不想碰,一般來說他們會做只是抱著服務你的態度在做,順便想藉由你與店面所有權人搭上關係,等你頂不掉他們就有機會和房東簽約買賣或租屋。

要找房屋仲介替你頂店面或者讓店面是可行,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頂讓店面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至少還要多找一管道通路來讓店,如此搭配下,房屋仲介有替你爭取到好價錢讓出去那當然是最好,要是沒讓出去你也完全沒損失不是嘛,畢竟多一條管道也不錯。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委託頂讓店 相關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要找人委託頂讓店,建議不要找仲介公司理由如下
要找人委託頂讓店,建議不要找仲介公司理由如下 :

房屋仲介公司做店面頂讓專業度不夠,餐飲器材價值根本搞不懂,也不會重視你的商譽和顧客價值,亂吹一通日後可是你讓店者要去履約擦屁股的,這很容易引起日後糾紛。
房屋仲介畢竟是以賣屋和租屋為主,主要是藉由你與房東屋主搭上關係,若期限內頂不掉,他可再和房東簽約繼續頂,因為房屋仲介佣金收取是以房屋租金為計算標準,仲介佣金大部份以半個月租金為主,仲介是不管你頂讓金的,所以他不會像賣房屋那樣積極替你在找買房房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頂讓店面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頂讓店委託仲介真的要小心,有很多是收錢不做事的,等你店租期限一到,讓不出去餐飲器材價值變成廢鐵在賣你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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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有意頂接店面的準店東小心不要受二手仲介店騙,最好能夠買賣雙方直接交易

有意頂接店面的準店東們需小心謹慎不要受二手仲介店騙,最好能夠買賣雙方直接交易避免受騙.

我頂接下某生活館,本欲以分期方式向原業主承接,原業主不同意,仲介商說要替我向銀行申請貸款,以支付頂接費用, 我就相信仲介商所給的資訊,.結果付完訂金30000元後,仲介商告訴我資格不符無法辦理貸款,沒錢支付尾款,只好眼看著訂金30000元被業主沒收找仲介業務理論業務可能看瞄頭不對還是不願處理後續竟然離職他去. 


若您是透過仲介公司頂店,事後反悔不想頂了 ,訂金通是會被讓店者沒收的,然若您是透過仲介公司頂店,事後反悔不想頂了 ,訂金通是會被讓店者沒收的,另外被沒收的訂金可能由仲介公司和屋主分配(如各取二分之一),所以如果想要回訂金,實務上讓店者部份是不會退回的,但如你還是想頂其他店,你可向仲介公司要回屬於仲介公司那一部分的訂金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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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的仲介服務費行情為何是讓店賣方要支付實際成交價金8%

火鍋複合店生意不好想頂讓,刊報網路後,xxx仲介說可幫我一個月左右讓出,若仲介成功頂讓店後要抽傭金8%,然現已過三個多月,沒幾組人來看店只有二手商打給我問器材價錢,我心中也有一疑問一般房屋買賣或承租的仲介服務費用最高才6%,為什麼讓店仲介要收到8%這麼高?這合理嘛?
一般房屋買賣的仲介服務費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向買賣或租賃之ㄧ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或一個半月之租金。然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頂讓店面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一般頂讓的仲介服務費行情卻是讓店賣方要支付實際成交價金8%,明顯比房屋買賣的仲介服務費高2%,其原因是頂讓的仲介費用,非屬不動產買賣或租賃的仲介費,並不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用辭定義規定範圍內,所以並不適用於該法令規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一○、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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