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啟動市售塑膠類奶瓶及奶嘴稽查專案計畫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奶瓶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及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項目,應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做好品質把關,以提供民眾選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關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衛生管理,食藥署已訂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針對塑膠類食品器具及容器訂有材質試驗及溶出試驗標準,其中包括塑化劑、重金屬等物質之溶出限量規定,此外嬰幼兒奶瓶亦嚴格規定不得使用添加含雙酚A的塑膠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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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稿
食藥署啟動「市售塑膠類奶瓶及奶嘴稽查專案計畫」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近日將啟動「市售塑膠類奶瓶及奶嘴稽查專案計畫」,衛生機關將至賣場、超市、超商或婦幼用品專賣店等,針對塑膠類奶瓶進行標示查核並抽驗市售塑膠類奶瓶及奶嘴,若經查獲違規,將責成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有關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衛生管理,食藥署已訂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針對塑膠類食品器具及容器訂有材質試驗及溶出試驗標準,其中包括塑化劑、重金屬等物質之溶出限量規定,此外嬰幼兒奶瓶亦嚴格規定不得使用添加含雙酚A的塑膠材質。另外,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奶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及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項目,以提供適當資訊讓民眾參考選購。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民眾購買塑膠類嬰幼兒食品容器具時,應購買完整標示,且使用時應注意產品標示之材質特性、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等,使用過後以中性洗潔劑清洗,以確保嬰幼兒使用食品容器具之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針對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本次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著重於製造工廠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
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蒐集到一些導致飲食衛生不佳的原因敘述如下,盼對從事餐飲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所助益。
餐飲業衛生不佳 ,大部分原因有: 1.員工個人衛生習慣不佳。 2.未穿戴乾淨工作服及帽子。 3.使用器具用品的習慣不佳。 4.容器設備未經有效清潔消毒。 5.未加蓋妥善保存食品原物料。 6.穿戴戒指、手表、手環、佩帶飾物等,工作不須有的物件。 7.冷凍效果不佳導致食物腐壞。 8.廚房工作人員未戴口罩。 9.冰箱溫度不符合標準。 10.冰箱內生熟食混雜擺放。 11.廚房地板過濕。 |
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4月27日發布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本次重點修正內容如下:
一、用於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使用後不再經清水沖洗且列於該標準附表一者,應符合附表一所規定之使用濃度限量。 二、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且列於該標準附表二者,應符合附表二所規定之殘留濃度。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作為商業滅菌用途之食品用洗潔劑,不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砷:0.05ppm以下(以As2O3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二、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三、甲醇含量:1mg/mL以下。 四、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ethoxylate):百分之0.1(重量比)以下。 五、螢光增白劑:不得檢出。 六、香料及著色劑: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以合成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液態洗潔劑,供餐具自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不適用之。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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