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查核結果發布
另查產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經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在轄區衛生局處辦,目前尚有17家業者辦理標示改正中,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地方衛生局持續追蹤後續改善狀況。。截至目前本專案業已裁處新臺幣51萬元。
「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缺失項目為未登錄販售食品添加物品項(如味精、小蘇打粉、香料等)、販售標示不符之產品、未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販賣場所環境衛生及人員管理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等,均經衛生局複查合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如經發現登錄不實、或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稿
104年「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查核結果發布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及確認食品業者登錄內容正確性,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各縣市衛生局啟動「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總計查核227家業者,其中查有業者基本資料登錄不完全、未落實食品添加物管理(如未建立食品添加物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不符規定等缺失處,經衛生局複查後均合格。另查產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經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在轄區衛生局處辦,目前尚有17家業者辦理標示改正中。截至目前本專案業已裁處新臺幣51萬元。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係針對全台227家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進行登錄、追溯追蹤、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重點項目查核,常見查核缺失項目為未登錄販售食品添加物品項(如味精、小蘇打粉、香料等)、販售標示不符之產品、未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販賣場所環境衛生及人員管理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等,上揭違規事項均經衛生局複查合格。
另有關產品標示符合性查核結果,目前尚有17家業者辦理標示改正中,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地方衛生局持續追蹤後續改善狀況。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呼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如經發現登錄不實、或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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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新增12類食品業者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衛生福利部為加強食品供應鏈管理,於104年7月31日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要求7類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2類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黃豆製品、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等12類食品業者,估計約有2000家業者,自104年7月31日起分階段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透過此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實施,當食安事件發生,可快速追查問題產品之來源及流向。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所指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包含三大實施重點: (一)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相關業者須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 (二)須於每月10日前申報上一個月的食品追溯追蹤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衛福部公告要求12類產品及原已公告實施追溯追蹤制度之食品業者(包含食用油脂、肉品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自明(105)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 (三)應使用統一發票之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屬於公告實施之項目,且依財稅機關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自104年9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財政部將持續協助受規範的食品業者全面導入電子發票。
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_0051080002.pptx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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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食安追追追7月31日起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衛生福利部為持續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於104年6月8日預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劃將7類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2類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及黃豆製品等10類食品業者自104年7月31日起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詳細業者規模及實施時程請見附表(下載:預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_0049521002.pdf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告指定食品業者未來應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如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該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責任,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加強管控產品製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規規定,落實自主管理。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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