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運用移民署「晶片居留證查驗APP」查證證件真偽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勞動局提醒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務必留意以免觸法!本市104年度1至6月非法使用外籍勞工遭裁處案件總計206件,其中以非法聘僱逃跑外籍勞工或無工作許可證之外國人工作之情形約佔52%為最多;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未給薪)約19%佔第2位;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合法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約18%佔第3位。 勞動局賴香伶局長呼籲,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亦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及第44條所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因許多逃逸外勞持假冒外籍配偶居留證前往應徵工作,為避免誤聘假冒之外籍配偶,聘僱前務必要查驗其所提供之居留證正本及依親之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正本,並影印或拍照留存。
另內政部移民署最近推出「晶片居留證查驗APP」,民眾可連結上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welcome.htm),或利用手機下載「晶片居留證查驗APP」(在IOS或安卓手機系統APP下載區搜尋「居留證」即可下載),輸入外籍配偶居留證號碼等相關資料,即可查證其證件真偽,並可顯示該外籍配偶之照片,民眾可多加利用,另如有「晶片居留證查驗APP」之相關問題,可向內政部移民署洽詢(電話:02-2388-9393)。 另本市外籍勞工多為家庭看護工,看護工不得從事與照顧被看護者無關之許可以外工作,否則該雇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勞動部亦將限期令雇主安排被看護者重新辦理專業評估是否仍需聘請,如雇主未依限辦理,或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不符標準,將被廢止聘僱外國人之許可。 勞動局強調,希望每一位合法雇主能合法使所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不要發生誤觸法令受罰的情事,也特別呼籲商家要配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市民如有任何聘僱外籍勞工之問題時,歡迎隨時撥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25598518)、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電話1999轉1412、1414)、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等單位洽詢。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聘僱外國人工作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外籍學生暑期打工應申請許可
雇主並應確實查核以免觸法
日前勞工局查獲某電子街老闆僱用1名工作許可逾期的外籍學生假日打工,該老闆因未確實查核這名員工的工作許可證有效合法期間,就予以聘僱,雇主及員工雙方都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市府依法裁罰。
暑假期間,來台就學的外國學生與僑生常會在餐飲業、服務業從事短期的臨時工作,然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學生須事前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取得許可後才能在台工作;且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則維持為最長6個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欲僱用外籍學生應確實查核員工身分,查驗並照相留存其「學生證『正本』」確認該學期有註冊、「居留證『正本』」確認在我國可有效居留,最重要的則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的「工作證『正本』」確認可以合法工作以免觸法。另外籍學生如欲在台工作務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證,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最長只有6個月,每學期一定要重新申請獲得工作許可證後才可以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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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小心非法外勞冒稱外配應聘 非法外勞冒稱外配應聘,最近有一聘僱案例一外籍人士,聲稱她老公是臺灣人,並拿出一張有她跟老公、兒子的照片證明,應徵工作,僱主不疑他有他錄取僱用,隔天警察局就通知,此位外籍人士沒有合法證明文件, 是一非法外勞,此雇主最高將會被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外籍英文老師要在台灣任教需要有合法的工作證(聘僱證明)。至於工作證取得需要由合法有立案的補習班為外籍老師申請辦理。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立法係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勞動條件及社會安定等產生不利影響,爰作此規定。因此,外國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或無償,都應由雇主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該外國人始得工作。
僱用外國人是否有從事工作之事實認定,乃依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明定,當事人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者,即構成「僱傭」關係,自不因以「職前訓練」、「試教」或「正式聘用」等名目而有所差異。
就業服務法第42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一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研究工作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更多 阿甘創業加盟網 > 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開店要註冊商標嘛or開店要專業證照嘛or營業開店要開發票嘛or開店要申請商業登記嘛 店家老闆勞健保如何投保較划算or替員工加勞保就一定要替員工加健保 加盟創業實務知識>參訪創業加盟展經驗及探討 or我不知要開什麼店or 如何挑最適合加盟總部 加盟陷阱 or 加盟合約是否合理 > 出問題加盟總部的特質 or總部公平合理供貨策略 or加盟解約或終止關係探討or 參觀加盟總部和分店 加盟創業競業禁止條款 or加盟創業商圈保障條款or加盟創業未盡事宜概括條款or加盟創業檢核表or加盟合約下載 如何成立一優良加盟總部 > 開放加盟前需完成事項or 成立加盟總部的第一步 or 勝利之道嚴格慎選加盟者 or 加盟連鎖展店策略 or加盟經營管理手冊密笈or加盟實務經營管理技巧 or 品牌探討及塑造品牌過程中要注意些什麼or加盟總部經營策略 sop標準制度化 加盟分區督導制 經營手策,工作說明書、作業SOP 經營手冊或店長手冊、工作說明書和 標準作業流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 、 顧客關係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C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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