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離)職日如適放假日可於次一上班日申報加(退)保
投保單位於員工到(離)職之當日辦理加(退)保,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其保險效力於加(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之當日24時停止。實務上常有員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因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到職或於夜間到職,惟因郵局未營業或勞保局未上班,致投保單位無法為其送件。為保障勞工加保權益及兼顧投保單位作業之便利,本次修正放寬相關規定,明定投保單位可在放假日之翌日(即次一上班日)為勞工申報加保,並檢附到職相關證明文件,經勞保局審核後,即可追溯自勞工到職當日生效加保。
另實務上亦常有員工於月末且適逢週休二日、國定假日等放假日離職退保並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惟因郵局未營業或勞保局未上班,以致員工須延至次月始得提出申請。為增進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權益,往後此類情形可由投保單位在次一上班日為員工補辦退保與申請老年年金之手續,並檢附員工本人出具之同意追溯請領文件,經勞保局審核後,即可追溯自其離職日生效退保,並以離職之翌日為提出老年年金給付之申請日,自申請之當月起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應填具加保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員工保險效力始生效。雇主如收取員工所繳勞保費用意卻沒替員工投保勞保,除會受到勞工局罰款外,還將有詐欺之嫌,若是未經授權擅自幫離職員工投保勞保,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有涉偽造文書之嫌,。
以下資料來源 勞動部 新聞稿
員工到(離)職當日如適逢放假日, 可於次一上班日申報加(退)保。勞動部於近日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放寬員工到(離)職當日如適逢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因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或於夜間(當日17時後至24時前)到職,可於次一上班日申報加(退)保,並檢附到(離)職等相關證明文件,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得自其到(離)職當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當日生效。但因實務上常有員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因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到職或於夜間到職,惟因郵局未營業或勞保局未上班,致投保單位無法為其送件。為保障勞工加保權益及兼顧投保單位作業之便利,本次修正放寬相關規定,明定投保單位可在放假日之翌日(即次一上班日)為勞工申報加保,並檢附到職相關證明文件,經勞保局審核後,即可追溯自勞工到職當日生效加保。
此外,投保單位於員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於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之當日24時停止。而老年年金給付是自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退保,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實務上也常有員工於月末且適逢週休二日、國定假日等放假日離職退保並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惟因郵局未營業或勞保局未上班,以致員工須延至次月始得提出申請。為增進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權益,往後此類情形可由投保單位在次一上班日為員工補辦退保與申請老年年金之手續,並檢附員工本人出具之同意追溯請領文件,經勞保局審核後,即可追溯自其離職日生效退保,並以離職之翌日為提出老年年金給付之申請日,自申請之當月起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以上資料來源 勞動部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加(退)保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工讀生到職加保並提繳主僱皆沒煩惱
事業單位於寒暑假期間僱用工讀生,如服務單位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應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保險;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含暑期工讀生),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惟仍須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又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須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工讀生如因單位延遲申報或未申報加保導致遭受保險給付的損失,應由單位負責賠償。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亦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處罰,且工讀生因此在退休金所遭受之損害,應由雇主負責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在員工到職當日即應主動辦理勞(就)保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才能確保日後請領勞(就)保給付資格,另外投保年資和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給付基礎,若有工讀生同時從事2份工作以上的,如服務單位都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都應辦理參加勞保,不得擇一加保。 |
資遣當天才幫員工辦勞保老闆麻煩大了
知名兒童補習班一江姓女老師,上班8個月後,被補習班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女老師因為有房貸壓力,資遣後馬上依規定向台北縣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但勞工局卻通知她補習班沒幫她投保勞保,她因此就沒有業證明,故資格不符,就沒辦法申請失業補助。女老師認為不合理,因她過去八個月每個月薪水都有被扣勞保費用,故懷疑補習班沒幫她投勞保,但有收取她所繳勞保費用。此爭議在展開調查後,卻有驚人發現這家知名兒童補習班竟然是在女老師被資遣當日,才開始幫她加勞保,因為她的勞保生效日期和離職日竟然是同一日。 此案兒童補習班雇主如真是意圖規避還收取江姓女老師所繳勞保費用,又沒替員工投保勞保,有詐欺之嫌外,還將會受到勞工局罰款外,為了掩飾未沒替員工投勞保行為,未經授權擅自幫離職員工投保勞保,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有涉偽造文書之嫌,雇主一錯再錯,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以此案例為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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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業者有無強制性須替員工加勞保
如果你開的店所僱用員工是四人以下,可考慮讓員工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不需在公司行號內投保勞保,以節省勞健保費支出。但如僱用5人以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此為強制加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此為自願加保。
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勞保2字第0940023979號函示:「所詢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是否應強制參加勞保,應視「僱用人數」規模而定,只要單位僱用人員(含正式員工、約聘僱員工、未滿15歲、年逾60歲員工、己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外籍員工等)人數合計滿5人,即符合強制投保之規定,應為所屬符合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辦理參加勞保。如未滿5人,因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即可不替僱用人員加保,所僱用人員可前往相關的職業公會加保,以維護員工勞保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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