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業者放任貓隻啃食同伴屍體疑涉虐待動物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寵物店疑似放任貓啃食同伴屍體,涉嫌虐待動物,北市動保處派遣動物保護檢查員前往現場查察,進一步了解貓隻死亡原因,過程是否有不當飼養、與虐待動物等行為,調查確有虐待動物屬實,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業者如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將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因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則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如有發生危害之虞,未將寵物移至安全處之行為,依動物保護法第30-1條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處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經營販賣寵物業者,最好還是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4條及動物保護法第22條應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動物保護法第 30-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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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
新聞稿
寵物業者放任貓隻啃食同伴屍體北市動保處介入調查 疑涉虐待動物24小時內移送警方偵辦
近日網路盛傳基隆路寵物店疑似放任貓啃食同伴屍體,涉嫌虐待動物,北市動保處立即於104年11月10日派遣動物保護檢查員前往現場查察,進一步了解貓隻死亡原因,過程是否有不當飼養、與虐待動物等行為,調查確有虐待動物屬實,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北市動保處表示,業主委託友人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進入店家調查,店內現場飼養之貓隻建康無虞,且有提供食物及飲水,經調查該友人表示,不清楚為何會發生動物死亡情形,為釐清案情,將在24小時之內移送警方偵辦,並另進一步約談店家負責人,以瞭解飼養過程是否有不當飼養及虐待動物行為。
北市動保處指出,業者如經偵查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將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因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則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後續仍將約談業者調查涉及同櫥窗內貓咪未給與適當,乾淨且無害食物,放任貓隻啃食同伴屍體,且有發生危害之虞,未將寵物移至安全處之行為,依動物保護法第30-1條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如查有違法事證,逕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裁處,絕不寬貸。
北市動保處呼籲,若民眾發現有虐待動物情形,請第一時間立即撥打動物救援專線(02-87913064~5)通報,將立即派遣動物保護檢查員前往蒐證與調查,維護動物福祉。
以上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動物保護法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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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店怕狗擾鄰割狗聲帶違法罰7萬五千
板橋一經營美容犬教室十多年的寵物業者,被學生檢舉計畫要把飼養上百隻狗兒集體割除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據報前往稽查,要求業者不得有集體手術割除狗聲帶情事發生,否則將依違反動保法第30條予以重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要靠繁殖獲利,就應事先評估飼養的犬隻數量的能力,不能以類似擔心狗兒叫聲會引起擾鄰為由,就要予以安排獸醫進行手術割除狗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若發現經營寵物店業者確有不當虐狗,割除狗兒聲帶等情事,就可根據施行手術的狗兒數量,依違反動保法處罰,每隻狗處一萬五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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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展現場稽查寵物登記率七成八有效期犬牌配戴率僅四成五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04年7月10日至13日,於2015台北寵物用品展,進行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遛狗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三項宣導稽查外,稽查人員也進入展場內執行非法買賣犬隻稽查,共宣導稽查158人次、188隻犬,查已有寵物登記147件,稽查寵物登記率達78%,現場犬隻有配戴有效期內狂犬病注射證明牌證85件,有效期犬牌配戴率只有45%仍需加強宣導。
經查103年度辦理寵物登記、狂犬病稽查行動75場次,其中寵物登記經勸導仍未改善開罰2件,罰鍰計2萬元整。另對寵物相關業者103年度查察1,540件,查獲違法屬實開罰4件,罰鍰計19萬元整。
而民眾在購買犬隻時,除確認犬隻是否已植入晶片、是否有提供犬隻買賣完整資訊等也是要特別注意的,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請即刻通報北市動保處,我們一定嚴懲不貸,一同為提升動物福利努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除出售犬隻店家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4
條規定辦理,領有並於明顯處懸掛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外,「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已於104年5月19日公告,5月21日施行,除規定寵物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4個月內,為寵物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外,還要定期帶愛犬去施打狂犬病預防注射並依規定標示之,此外,如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強制使用鍊繩、箱籠、口罩、寵物推車或以手抱持等方式擇一實施,如違反上述規定都是有罰則的,請民眾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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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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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販賣寵物業者應向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經營販賣寵物業者應向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然實務上地方處理寵物相關公務人員因人力有限,光是處理流浪動物的問題就已經忙得不可開交,再加上公務人員心態怕擾民,大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如果沒有民眾主動去檢舉,是不會主動查辦的。
但現今保護動物意識高漲,再加上現代人對寵物店的環保(異味或寵物叫聲)有些意見,如業者敦親睦鄰沒做好或者因寵物造成擾民事件,是很有可能遭到附近民眾主動檢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要經營販賣寵物業者,最好還是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4條及動物保護法第22條應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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