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以提撥年度費用列支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以提撥年度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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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爰於104年11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計算之退休金數額,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雖無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之限制,惟應俟營利事業實際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其提撥之金額始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動基準法第56條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
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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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11.10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

摘要: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揭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主旨: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以提撥年度費用列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配合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財政部爰於104年11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預估足額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計算之退休金數額,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本次修法強制營利事業補足差額,有效保障勞工退休權益,倘該準備金已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實際提撥至勞工退休金專戶,基於保障勞工退休生活,財政部核釋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上開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雖無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之限制,惟應俟營利事業實際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其提撥之金額始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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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每人每月上限金額調高2,400元

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每月都取得多家便當業者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全年合計數達10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另該公司同年度伙食費項下亦申報發給伙食代金10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該公司坦承確實免費提供員工膳食,並未實際發給伙食代金,國稅局裁處虛列伙食費100餘萬元,補稅將近20萬元外,還要額外負擔罰款。
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等雇主補助員工伙食的方式,有的是實際供給膳食,有的則是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但不論是那種方式,稅法允許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從104年1月1日起由原來每人每月1,800元調高為2,400元,2400元標準範圍內可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稅法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從104年1月1日起由原來每人每月1,800元調高為2,400元,2400元標準範圍內可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另列報伙食費不論是按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放伙食代金方式,都必須是實際有支出才能列報,核實列報伙食費,以免被補稅並處罰。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薪資及伙食費

不少創業者是個人獨資經營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注意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個人之事業,自負該事業之盈虧。因此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稅捐單位發現後會主動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並通報註銷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該筆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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