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案修正內容,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 修正條文第32條 :增訂統一發票得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
二、 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並明定載具及載具識別資訊之定義。
三、 修正條文第45條至第48條及第49條 :修正裁罰金額以「新臺幣」作為罰鍰計算單位及刪除使用帳簿未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處罰,以符實際。
四、修正條文第52條 : 修正營業人短開或漏開統一發票之裁罰適用範圍、倍數及裁罰金額上限,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該項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 以規劃辦理後續子法規之修正或訂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留意各項有關商業法稅的修法之動向及動態,以便事先做好調整應變措施,以逸待勞。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行政院院會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自99年起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鼓勵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期達無紙化及節能減碳目標,衡酌電子發票及其載具尚乏法據,買受人如以信用卡、轉帳卡或記名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號碼作為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該等卡片之卡號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為符合金融法規相關規定,爰有賦予電子發票及載具法據之必要;再者,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仍以「銀元」作為罰鍰之計算單位,惟貨幣制度已變革,此一計算單位不合時宜;另現行實務上已取消驗印帳簿作業,以及現行營業稅法第52條關於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裁罰規定未界定處罰範圍,恐造成營業人投機逃漏營業稅,均有修正必要。
財政部爰擬具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4年10月29日)第3472次院會決議通過。相關法案修正內容,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 增訂統一發票得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修正條文第32條)
二、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並明定載具及載具識別資訊之定義。(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三、 修正裁罰金額以「新臺幣」作為罰鍰計算單位及刪除使用帳簿未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處罰,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45條至第48條及第49條)
四、 修正營業人短開或漏開統一發票之裁罰適用範圍、倍數及裁罰金額上限,俾利徵納雙方依循。(修正條文第52條)
財政部表示,該項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規劃辦理後續子法規之修正或訂定。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國稅局通信行查漏稅透過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大有斬獲
國稅局最近查獲某電信業者之特約服務中心,透過其他同業通訊行介紹客戶給付佣金時,涉嫌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100萬元;又於銷售電話預付(儲值)卡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7千餘萬元,補徵營業稅368萬餘元,並處以1倍罰鍰;收取佣金之通訊行也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計4百餘萬元。
稅捐稽徵法規定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違章漏稅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業界常透過同業介紹客戶並給予一定比例佣金方式,來衝高銷售量,惟經銷商通常未索取進項憑證,致收取佣金之營業人亦違法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通信行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千萬別心存僥倖逃漏稅,目前國稅局多透過金流、物流及資訊流查核案件,在多方分析查對營業人交易情形,均能查獲類似違章漏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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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漏開發票有什處罰
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
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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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加盟總部有收取費用應依法開立發票
國稅局查獲某茶冷飲業者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達十餘家,發現其利用部分加盟店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3,000多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依規定處罰處以罰鍰。
開放加盟的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提供加盟服務(加盟金、權利金、招牌費、開店指導費)、裝潢費或原物料給加盟連鎖分店,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但若收取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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