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未禁止吸菸及設置禁菸標示規定罰1萬
某雜誌社就其3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未依規定於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遭衛生局認該雜誌社已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其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令自裁處書達到之次日起3日內改正。該雜誌社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該雜誌社違反該等規定,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據以作成處分,依法有據,訴願決定,維持衛生局之處分。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3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且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菸害防制法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相關法律條文
菸害防制法第10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害防制法第11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菸害防制法第23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第27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31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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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菸害防制法第15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
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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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應注意有關禁止吸菸及設置禁菸標示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加強對菸害防制法之執行,日前查得某雜誌社就其3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未依規定於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衛生局認該雜誌社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其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令自裁處書達到之次日起3日內改正。該雜誌社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訴願決定,維持衛生局之處分。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3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該雜誌社違反該等規定,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據以作成處分,依法有據。法務局提醒民眾應注意上開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禁止吸菸及設置禁菸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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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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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沒貼禁菸標示罰5萬
多例開店商家因未張貼禁菸標示而被衛生單位裁罰案件,分析其原因多為重新裝潢或是場所清掃後,未將禁菸標示重新張貼所致。遭衛生單位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自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以來至100年6月30日止,因「未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而遭處分案件計81件,依其場所類型依序為: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29件(35.8%)、餐飲場所25件(30.9%)、3人以上工作場所16件(19.8%)、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7件(8.6%)、文化社會機構3件(3.7%)及老人福利機構1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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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賣給青少年將採重罰公佈店家資料並列為違章建築優先拆除
今年迄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供應菸品給未滿
18 歲青少年店家,共開出 26 件裁罰單,其中 7 件檳榔攤、
5 件雜貨店、 4
件為便利超商,對違法販賣菸品給未成年的業者,將依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3條爰引違反菸害防制法第29條處最高新臺幣
5 萬元罰鍰並公布違規店家資料 ,
同時列為政策性違章建築優先拆除對象。
衛生局以喬裝少年秘密客方式,
測試業者是否賣菸給穿著學生制服或未滿 18
歲青少年,今年共計測試 60 家,其中 18
家業者不合格,且其中有 15
家未經詢問購菸者年齡即直接販菸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遵守菸害防制法規定,如有穿著學生制服或青少年來店購買菸品,務必確認購菸者年齡,並嚴禁於室內場所內吸菸,且應於場所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加強店員菸害防制法規相關教育訓練,以免觸犯菸害防制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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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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