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盟總部(履行的義務和條款)負責提供的項目:
(1) 加盟總部提供店面地區商圈選擇標準與評估。
(2) 加盟總部提供店面裝潢設計標準模式與圖案及提供店內裝潢建議、諮詢與協助。
(3) 加盟總部提供加盟咖店前後教育訓練及現場指導、觀摩、實習。
(4) 加盟總部提供籌備及開幕營業廣告與促銷的輔導諮詢、建議協助。
(5) 加盟總部提供sop標準規範操作及提供加盟店營運管理的諮詢及技術指導。
(6) 加盟總部提供設備、原物貨料產品及消耗品的採購、退換貨的供應及配送。
(7) 加盟總部提供服務標章及企業識別系統使用標準。
2. 加盟店主(履行的義務和條款)負責的項目:
(1) 加盟主須依照總部之管理規定聘僱人員。
(2) 加盟主且應派人員至總部訓練中心受訓,且加盟店有義務配合加盟總部所提供之各項定期與不定期之訓練及費用分擔。
(3) 加盟主須依照軟硬體設備及設施的採購、維修、更新規定。
(4)加盟主須依照依加盟體系所提供的sop標準規範操作及經營加盟店。
(5)加盟主須依照設備、原物貨料及消耗品的採購、退換貨規定。
(6)加盟主須依照總部之管理規定準時參加各項會議。
(7)加盟主須依照總部之管理規定配合促銷活動、及廣告行銷企劃的費用分擔。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簽加盟合約 相關加盟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簽加盟合約須特別注意加盟合約競業禁止條款
台灣加盟連鎖經營可說是愈來愈普遍了,加盟連鎖業者多少都有一些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經營業者為恐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外流形成競爭對手,因此會在 內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在解約後兩三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性質的工作,否則 即違「競業禁止」約定須依約賠償。
以下有二「競業禁止」訴訟案例
源士林總公司認為吳姓加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在學會煮粥功夫後,以健康、周轉不靈為由停業,
再以原址頂讓為
由另找人成立「西門町牛肉粥」品牌原址重起爐灶,因此源士林總公司提告加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違反競業條款,要求懲罰性賠償60萬。
此違反競業條款訴訟案,士林地院法官在審理這件加盟店經營訴訟案,認為「西門町牛肉粥」商品與「源士林粥品」有所區隔,且源士林粥品無法提出有效證據證明頂讓後的「西門町牛肉粥」粥品店與吳姓加盟者有關,因此裁定未違競業禁止,判勝訴,源士林總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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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加盟合約有利的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加盟合約載明加盟總部和加盟開店創業者間一切權利義務,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譬如大多數加盟合約內都會有一條有關加盟分店要頂轉讓條款約定, 有的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優先購買權條款”,也就是當加盟開店創業者日後要頂讓轉賣加盟分店時,有人出價願意盤頂時,因加盟總部有第一優先購買權,所以加盟者須主動詢問加盟總部是否願用同樣的金額,買回加盟分店的權益。或是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在未經加盟總部書面同意下,任意轉讓加盟店與第三人,視為侵權”也就是必須先經總部同意才可轉讓,以上這些合約約定看似合理,但加盟者在簽約前應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要頂讓,這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
確認加盟合約進貨條款內容
在曾爆發的加盟糾紛中,不少是起因在於加盟總部可片面修改進貨條件,特別是調漲價格、要求提高進貨量(調高最低進貨量規定)與貨款票期,最令加盟開店創業者感受到實質的成本壓力。因此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就必須確認加盟合約進貨條款內容是否可片面更改,若可調整的是參考那些依據做調整,雙方應先約定清楚,以維護身權益。
以餐飲業來說,除非是加盟總部自行研發的關鍵原物料,不然大多數都會有固定配合廠商在供貨,但餐飲業原物料供貨知名廠商就那麼幾家,因此原物料供貨來源重複性很高,要訪價應該不會很困難,因此簽加盟合約前應先向加盟總部確認那些原物料及耗材品項部分是開放自行購置,須採購的原物料及耗材品項部分有那些,(加盟合約內容要標明原物料品項清單,最低進貨數量限制,每個品項的價格),自行多方訪價,以比較加盟總部所提供的價格與市場價格差異。
小心沒有明確內容規定及界定的加盟條款
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加盟合約前,對定義不明確的加盟合約條文,在簽約前務必要求加盟總部做一完整補充式說明,特別是帶有罰則和終止加盟合約的違約處罰條款,如違約拆卸招牌或賠款。例如,加盟合約條款中的裝潢裝修條款,若因相關業務需要,經總公司提出要求重新裝修時,加盟者有義務及自行負擔費用,依總部規劃設計更新裝潢設施;或合約中有加盟店如違反加盟合約或相關管理規定時,加盟店願無條件讓總公司按合約隨時中斷其加盟權,違約拆卸招牌或賠款,並放棄法律追訴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上文中所提及「相關管理規定」和「相關業務需要」,就是一沒有明確的內容規定及界定;若加盟開店創業者簽約加盟後,加盟總部一時想要提昇店格競爭力,或是隨時想加入或修改管理規章,你只能按約乖乖配合,這可是會對加盟分店帶來許多經營上的困擾。在簽約前務必要求加盟總部對「相關管理規定」和「相關業務需要」將所有「相關」規定約定清楚,且做一完整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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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加盟者應注意未盡事宜概括條款
簽訂加盟合約時,雙方一定要謹慎把權利義務關係談清楚,有許多的加盟總部所撰擬的加盟合約中會有一條類似「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的條款。
此「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條款表面看起來似乎合理,但如深慮一下就可想到,若沒將管理規章事先約定限制好,到時不就加盟總部要怎麼樣就怎麼樣。所以創業加盟者若看到加盟合約中類似的條款,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加盟合約內,或是將總部管理規章蓋上騎縫章成為加盟合約的附件,此舉對於創業加盟者會更有保障。不然,管理規章任由總部訂定及修改,只要加盟總部想增加或修改合約內容,就可藉由管理規章增加或修改加盟合約內容,如此對加盟創業者不公平也不合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對加盟合約內未盡事宜概括條款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應確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有無全部條款在加盟合約條款內外,且若看到加盟合約內有這樣一條『本加盟合約未儘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概括條款時,針對管理規章部份,一般加盟體系內部的管理管理規章條款,少則十幾條,多者七、八十條甚至有上百條,但管理規章中若有違反罰責條款時,加盟者應要求明列外且其文字內容要明確說明罰責及規範所在。
另外阿甘創業加盟網亦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最好要求加盟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加盟合約上
,雙方皆要在管理規章騎縫處和更改處蓋章,成為加盟合約的合法附件之一,否則,管理規章若由總部可隨意更改加訂,只要合約當中沒有規定的要求、監督、限制,
日後加盟總部隨意更改或是加入新規定的,就可全部列入管理規範中,如此,才不會導致日後加盟開店創業者經營上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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