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之繳納方式及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仍可到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或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
二、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一)繳納截止日若非例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繳納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截止日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納稅義務人若對核定稅捐不服,需以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或處分人)名義提出申請,如申請人非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或處分人)者,收受申請書之分局、稽徵所應先函請補正適格當事人後,再作復查初審。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期限,申請復查: (1) 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 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3) 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之資產,其未折減餘額得列為該年度之損失,惟該項資產必須有實際報廢,否則不予認定
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如逾期繳納,應至何處繳納?如何計算滯納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於繳納期限過後,才匆忙詢問應至何處繳納?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之繳納方式及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仍可到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或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
二、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一)繳納截止日若非例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繳納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截止日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於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核定稅額繳款書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如何合法免稅或減輕稅賦負擔,以降低營業成本負擔,就成為店家應知的常識。下列為小店家合法節省營稅稅負擔的方法: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查定之銷售額按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應儘量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檢具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減輕營業稅負擔。另逾上開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若有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申報憑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次期得繼續扣減之。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注意程式免遭駁回
稅捐機關雖會審酌對核定稅捐不服復查案件,若經多次發函通知補正,納稅義務人均未依限補正情形發生,就會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對核定稅捐不服,不是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式,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詳予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須就不服之事項詳予說明,倘有相關之證據資料亦應一併檢具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稅捐核定如有不服,應依期限及規定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或是未按規定,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護其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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