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甘創業加盟網針對開放加盟籌備成立加盟連鎖企業之商標管理,蒐集整理出有關服務商標權之重要性及實務案例,供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參考。
開放加盟籌備成立連鎖總部品牌管理之服務商標權
開放加盟籌備成立連鎖總部,不就是加盟總部要將品牌商標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所以阿甘創業加盟網強烈建議在開放加盟前應申請服務商標權,才能放心地開放加盟。要不若(已)有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因我國商標權是採登記制,誰先登記誰擁有商標權,如果又一時不察,在還沒搞清楚的狀況下就開放加盟,到時發生商標爭議,因無法提出(商標所有權)服務標章證書,很可能會面臨替人打天下,還要花大錢換招牌的下場。
商標設計時要注意什麼:
為避免有模仿或抄襲之嫌,在設計商標之前,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可以先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檢索,確定沒有相同或類似商標已被登記。
1.商標(logo)設計要做明顯一點,且要具特色。如果有一個明顯且具特色的圖像將會增加您賣場的名氣,及給客人更深刻的印象。
2.商標(logo)設計要簡單,如果太過複雜,不容易留在消費者腦中。
3.商標(logo)設計大面積並不一定有用,如何透過「設計」去表現出商家特色,以達到吸引客人上門的目的,才是最重要的。
根據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 不符合商標法第五條規定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二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六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八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九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一○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一一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二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三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一四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五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六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一七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八 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前項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以下是 加盟連鎖企業& 品牌管理之服務商標權 相關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加盟體系品牌管理之服務商標權 (1) 發現有商標侵權行為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商標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透過商標讓消費者認識商品或服務,而且透過商標能夠和別人的商品或服務做一區別。以往的商標只限於以文字或圖形表示,現在申請的商標已擴展到可用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組成。 連鎖加盟經營業者如發現有商標侵權行為,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但在提出訴訟之前,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為較妥當。 |
(此照片與外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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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體系品牌管理之服務商標權
(2) 商標尚在審查期間如何確保商標權益
商標登記已申請但還在註冊審查期間,連鎖加盟業者發現商標有被人侵權行為,且對方明顯堅持己見,無意徹換商標,該怎麼維護連鎖品牌的商標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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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體系品牌管理之服務商標權
(3)
申請商標下列行為是無法通過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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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外文無關) |
加盟體系品牌管理之服務商標權 (4)
侵犯商標權法院判決案例參考
新開火鍋店,為吸引顧客,將其招牌及店內裝潢顏色,仿效另一知名品牌,經知名品牌提出需徹換招牌及店內裝潢顏色要求,新開火鍋店以是自創並沒故意仿效,故沒在期限內更換類似部份,知名品牌則認為對方無意解決,故對新開火鍋店提出侵權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本案是否構成仿冒商標罪,品牌商標之使用乃表彰商品之品質及商譽,實務上判定商標是否具有近似性,也是時有爭議,關鍵在於「商標近似」之認定。新開火鍋店如有導致一般消費者誤認為知名品牌之虞,就有違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本案是否構成仿冒商標罪,品牌商標之使用乃表彰商品之品質及商譽,實務上判定商標是否具有近似性,也是時有爭議,關鍵在於「商標近似」之認定。新開火鍋店如有導致一般消費者誤認為知名品牌之虞,就有違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法院判決案例參考:
樹林當地知名xxx牛肉麵店老闆控告遭人冒用商標開連鎖店,牛肉麵店老闆出示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證書外,及所寄存證信函要求改善對方卻未回應,且提出開店多年來的媒體報導剪報,強調多年來所辛苦建立的牛肉麵口碑,遭人冒用開連鎖店,影響他的商譽。冒用者自知理虧答應和解改招牌,法官見侵權者有合解誠意,判拘役40天、緩刑3年。
在台灣商標登記是視誰先申請登記,但並不是搶先登記的就可無限上崗享有商標權,只要先使用者能舉證所使用的商標,確實是在商標所有權人申請登記之前就已開始使用,還是可享有免訴的權益,但還是要更換有侵犯商標的名稱,即已為別人登記的商標卻仍侵權使用該商標,是目前法院認定侵犯商標權較無爭議的觸法判斷準則。
商標法第 29條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61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商標法第 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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