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鵑颱風受損車輛於105年2月29日前報停、報廢將主動退還溢繳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杜鵑颱風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其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九二八杜鵑颱風水災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5年2月29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稅,受損車輛的車主已繳納牌照稅,皆可自災害後的停駛期間按日退稅;若受損嚴重無法再使用之車輛,請於105年2月29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杜鵑颱風受損報停、報廢車輛,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本次杜鵑颱風造成嚴重災害,財政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其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九二八杜鵑颱風水災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5年2月29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惟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次杜鵑颱風災情嚴重,為體恤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申辦車輛報停、報廢及退稅手續,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爰於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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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颱風受損已繳牌照稅可申請退稅
市民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遭受泡水或被路樹壓毀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可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修車廠出具之進廠期間修復證明文件及開立的發票或收據 ,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申請災害發生日至車輛修復完成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減免或報廢手續,該處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辦理退還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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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稅,受損車輛的車主已繳納牌照稅,皆可自災害後的停駛期間按日退稅;若受損嚴重無法再使用之車輛,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另提醒車主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車主應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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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損失經報備勘驗得減免營業稅 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另外, 營業人如遇有颱風的天然災害,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 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損失,以免日後涉及同法第3條第3項是否「視為銷售」之疑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財政部表示,日前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7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九、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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