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容器具抽驗53件食品容器具結果7件不符合規定
2.104食品容器具-新聞稿用附件符合規定名冊)。
針對品質及標示抽驗結果詳述如下:
一、33件「塑膠容器具」:檢驗項目包含材質試驗(重金屬鉛、鎘)、溶出試驗(塑化劑),針對奶瓶另加驗雙酚A,品質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依據產品外包裝標示耐熱溫度上限進行耐熱性試驗,結果4件餐具(包含1件PP保鮮盒、1件PP塑膠杯、2件PS保麗龍盤)不符規定,與未加熱檢體比對不符規定原因分別為「扭曲變形」、「尺寸變小」,已涉及標示不實,來源製造廠商皆屬外縣市,已移請所轄衛生局處辦,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及同法第45條處分責任廠商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又外包裝標示查核結果2件PS保麗龍碗標示有缺漏(無標示產地、製造日期、國內負責廠商資訊) ,已移請來源彰化縣衛生局辦理,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二、10件「紙製餐具」:檢驗項目為螢光增白劑,本次增加塑化劑溶出試驗,品質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外包裝標示查核結果1件湯杯不符合規定(外包裝與杯體之標示耐熱溫度兩者不同) ,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已移請來源縣市彰化縣衛生局辦理。
三、10件「不鏽鋼餐具」:檢驗項目為重金屬(鉛、銻),品質檢驗結果及標示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6月19日公告「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自生效日起(103年6月19日)製造者,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內容為(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以下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4年度食品容器具抽驗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至量販店、均一價商店、婦嬰用品店、五金百貨商店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53件食品容器具,品質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依據產品外包裝標示耐熱溫度上限進行耐熱性試驗,檢驗結果4件塑膠食品容器具經耐熱性試驗結果不符標示溫度上限;另標示查核結果3件不符合規定。(詳如附件名冊)本次共計抽驗53件產品,包含33件塑膠容器具(含29件餐具及4件奶瓶)、10件紙製餐具及10件不鏽鋼餐具,針對品質及標示抽驗結果詳述如下:
一、33件「塑膠容器具」:檢驗項目包含材質試驗(重金屬鉛、鎘)、溶出試驗(塑化劑),針對奶瓶另加驗雙酚A,品質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依據產品外包裝標示耐熱溫度上限進行耐熱性試驗,結果4件餐具(包含1件PP保鮮盒、1件PP塑膠杯、2件PS保麗龍盤)不符規定,與未加熱檢體比對不符規定原因分別為「扭曲變形」、「尺寸變小」,已涉及標示不實,來源製造廠商皆屬外縣市,已移請所轄衛生局處辦,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及同法第45條處分責任廠商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又外包裝標示查核結果2件PS保麗龍碗標示有缺漏(無標示產地、製造日期、國內負責廠商資訊) ,已移請來源彰化縣衛生局辦理,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二、10件「紙製餐具」:檢驗項目為螢光增白劑,並考量紙製餐具大部分有PE塑膠淋膜,故本次增加塑化劑溶出試驗,品質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外包裝標示查核結果1件湯杯不符合規定(外包裝與杯體之標示耐熱溫度兩者不同) ,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已移請來源縣市彰化縣衛生局辦理。
三、10件「不鏽鋼餐具」:檢驗項目為重金屬(鉛、銻),品質檢驗結果及標示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北市衛生局提醒,為提供消費者更明確之食品容器具產品相關資訊,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9日公告之「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自生效日起(103年6月19日)製造者,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內容為(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臺北市衛生局呼籲製造業者,食品容器具應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進行標示並符合公告規定,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耐熱溫度可能因為不同規格或經由不同加工方式製成,其實際耐熱溫度有所不同,故各產品之實際耐熱溫度,應以製造商標示為準。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衛生局並呼籲業者應自主管理評估產品之耐熱溫度並正確標示,以確保食品容器具安全性。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79。有關食品容器具之相關稽查結果及管理規定,民眾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gov.taipei/)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塑膠食品容器宣導網站(http://plasticspackage.pidc.org.tw/main.php)查詢相關訊息。
下載相關附件:
1.104年食品容器具-新聞稿附件不合格名冊7件
2.104食品容器具-新聞稿用附件符合規定名冊
以上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食品容器具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食藥署啟動市售塑膠類奶瓶及奶嘴稽查專案計畫
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將啟動「市售塑膠類奶瓶及奶嘴稽查專案計畫」,將至賣場、超市、超商或婦幼用品專賣店等,針對塑膠類奶瓶進行標示查核並抽驗市售塑膠類奶瓶及奶嘴,若經查獲違規,將責成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奶瓶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及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項目,應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做好品質把關,以提供民眾選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關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衛生管理,食藥署已訂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針對塑膠類食品器具及容器訂有材質試驗及溶出試驗標準,其中包括塑化劑、重金屬等物質之溶出限量規定,此外嬰幼兒奶瓶亦嚴格規定不得使用添加含雙酚A的塑膠材質。 |
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針對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本次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著重於製造工廠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 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蒐集到一些導致飲食衛生不佳的原因敘述如下,盼對從事餐飲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所助益。 餐飲業衛生不佳 ,大部分原因有: 1.員工個人衛生習慣不佳。 2.未穿戴乾淨工作服及帽子。 3.使用器具用品的習慣不佳。 4.容器設備未經有效清潔消毒。 5.未加蓋妥善保存食品原物料。 6.穿戴戒指、手表、手環、佩帶飾物等,工作不須有的物件。 7.冷凍效果不佳導致食物腐壞。 8.廚房工作人員未戴口罩。 9.冰箱溫度不符合標準。 10.冰箱內生熟食混雜擺放。 11.廚房地板過濕。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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