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4日 星期日

營利事業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實務及法規(勞動部訂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和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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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訂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和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勞動部於108年11月19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同時併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詳列25項檢核事項「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明定勞動契約認定之標準,協助事業單位確切認知勞動契約,避免損及勞工權益。
勞動部經蒐集歸納各級民事、行政法院判決、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機關函釋後,草擬「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認定指導原則」,再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會商後認為,勞資之間除承攬關係外,尚有其他勞務關係類型可為雇主責任之脫免,故改以勞動契約的要素與方法,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其適用範圍更加完整。
不論從「大法官第740號解釋」或法院實務判決,均認為勞動契約之認定,應依勞資雙方間從屬性的高低做實質認定。因此,指導原則對於勞動契約的主要判斷標準,分別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逐一舉出具體判斷要素。
其中,(一)人格從屬性,是從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及「勞務地點」受到事業單位指揮或管制約束,「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勞工必須接受事業單位對其考核」、「必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懲處」、「須親自提供勞務」及「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等8項要素進行判斷;(二)經濟從屬性,是從「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事業單位都會計給報酬」、「勞工無須負擔營業風險」、「勞工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勞工僅能依事業單位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勞工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等5項要素進行判斷;(三)組織從屬性,是從勞工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等;其他還包含勞工保險、薪資扣繳及相同勞務的勞工契約性質等參考事項。
 
勞動部所訂定「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共25項檢核事項;如有符合任一事項,即代表該項目有從屬性之特徵,勾選符合的項目越多,越可合理推論該契約趨近於勞動契約,但仍然需視整體契約內容,及事實上勞務提供受事業單位拘束的程度來做綜合判斷。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少事業單位誤以為只要與勞工簽訂書面承攬或其他非勞動契約,即不需要遵守勞動法令之雇主責任。目前與勞工簽訂個人勞務契約的事業單位,應立即自行檢視,並依法辦理,以免造成違法情事。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 Ministry of Labor

一、本檢核表係供判斷從屬性之參考。任一項目如勾選為「符合」,代表該項目有從屬性 特徵,但程度之高低,仍須視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情形判斷。
 二、整體檢核結果,符合項目越多者,越可合理推論趨近於勞動契約,但仍需視整體契約內容,及事實上受拘束之程度,綜合判斷。

一 具人格從屬性之判斷
(一) 勞務提供者之工作時間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1.1 勞務提供者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符合 □不符合
1.2 勞務提供者未於工作時間出勤,未請假時會受懲處或不利 益待遇(包含停止派單或任意調換工作區域)
      □符合 □不符合
1.3 勞務提供者上下班應簽到打卡或輔以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      □符合 □不符合

(二) 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方法須受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2.1 勞務提供者僅得依事業單位決定的工作執行方式完成工作,違反者,會受懲處或不利益待遇      □符合 □不符合

(三) 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地點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3.1 勞務提供者不能自由決定提供勞務之處所、路線或區域       □符合 □不符合
3.2 勞務提供者應服從事業單位調派至其他處所、路線或區域 提供勞務      □符合 □不符合

(四) 勞務提供者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指派之工作
4.1 勞務提供者拒絕事業單位指派的工作會遭受懲處或不利益待遇       □符合 □不符合

(五)勞務提供者須接受事業單位考核其給付勞務之品質,或就其給付勞務之表現予以評價
5.1 勞務提供者的工作表現有接受事業單位之考核的義務       □符合 □不符合

(六)勞務提供者須遵守事業單位之服務紀律(如適用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或其他內部規章),並須接受事業單位之懲處
6.1 勞務提供者需遵守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或其他內部規 範,違反者會受懲處或不利益待遇       □符合 □不符合

(七) 勞務提供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
7.1 事業單位要求勞務提供者親自從事工作       □符合 □不符合
7.2 事業單位會不定期查核勞務提供者是否親自工作      □符合 □不符合

(八) 勞務提供者不得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
8.1 勞務提供者必須以事業單位名義提供勞務,不能以個人名 義招攬業務       □符合 □不符合
8.2 勞務提供者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表彰自己所提供之勞務 成果,僅能對外表彰事業單位或其負責人之名義       □符合 □不符合

二 具經濟從屬性之判斷
(一)勞務提供者依所提供之勞務,向事業單位領取報酬,而非依勞務成果 計酬,無需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1.1 不論勞務提供者有無工作成果,事業單位皆計付報酬       □符合 □不符合
1.2 事業單位依據勞務提供者提供勞務之時間長度及時段計付報酬       □符合 □不符合
1.3 不論事業單位是否收到款項,都自己吸收損失,不影響報酬之計付      □符合 □不符合

(二)提供勞務所需之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非由勞務提供者自行備置、管理或維護
2.1 勞務提供者被要求必須使用事業單位提供或指定之設備(或工具等)提供勞務      □符合 □不符合

(三) 勞務提供者並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提供勞務
3.1 勞務提供者僅係為事業單位之事業而貢獻勞力,不須負擔營業風險      □符合 □不符合

(四)事業單位以事先預定之定型化契約,規範勞務提供者僅能按事業單位所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
4.1 勞務提供者只能按事業單位所訂立的標準獲取報酬,事業單位片面變更報酬標準時,勞務提供者僅能接受       □符合 □不符合

(五)事業單位規範勞務提供者,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
5.1 勞務提供者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私下與第三人交易,以獲取報酬       □符合 □不符合

三 具組織從屬性之判斷
(一)勞務提供者納入事業單位之組織體系,而須透過同僚分工始得完成工 作
1.1 勞務提供者須依事業單位要求定期排班、輪班或值班。       □符合 □不符合
1.2 勞務提供者無法獨力完成工作,需與其他同事分工共同完成工作       □符合 □不符合


四 其他判斷參考
1.1 事業單位為勞務提供者申請加入勞工保險或為勞務提供者提繳勞工退休金      □符合 □不符合
1.2 事業單位以薪資所得類別代勞務提供者扣繳稅款,並辦理 扣繳憑單申報      □符合 □不符合
1.3 事業單位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之契約性質為勞動契約            □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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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招募或僱用員工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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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收取保證金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6萬 

「臺北OO總醫院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招募住院醫生時,要求正取人員報到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臺北市勞動局調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惟臺北OO總醫院招募所屬家庭醫學部、放射線部及核子醫學科等單位住院醫師於錄取或徵才公告均載明「報到時繳交保證金1萬元整」,甚至載有「到職服務滿6個月後領回,未繳交保證金者視同放棄」等語,勞動局函請臺北榮總陳述意見,該院表示因時有錄取人員未報到而逕至他院服務,而實施錄取人員收取保證金之作法,查該保證金係供為擔保聘僱契約用途,顯已違反前開規定,故勞動局按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處6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勿違反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就業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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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如何合法揭示薪資範圍

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不論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即有本款規定之適用,如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即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仍應依上揭原則辦理,可揭示每小時、每日、每件報酬金額(如:日薪1,000~1,200元或按件計酬1件2,000 元起),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民眾知悉薪資範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薪資低於4萬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且禁止寫面議
立法院在11月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總統於11月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的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就業服務法新制正式上路後,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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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吃店徵人年齡歧視罰款10萬 


新北市知名連鎖爌肉飯,也曾拿下全國爌肉飯錦標賽冠軍的「龍O爌肉飯」,招募工作人員時,被一名44歲的男子指控,打電話應徵時,被「龍O爌肉飯」以40幾歲年紀太大,恐怕無法勝任拒絕,應徵男子心裡不是滋味,認定知名連鎖爌肉飯就業歧視,一狀告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新北市政府派人抽查發現「龍O」確有年齡歧視狀況,依違反就業服務法65條開罰30萬元。

然因「龍O爌肉飯」是小吃業者且資本額僅有50萬元,新北市勞工局考量本裁罰基準,依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行政罰法改罰三分之一,即罰款10萬元。

招募人才「限役畢」涉及間接就業歧視
事業單位於徵才廣告上常見註明「限役畢」,100年12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明確指出,雇主以『役畢』作為徵才限制,不論動機有無涉及歧視之意思,已對特定某就業層造成負面影響,其限制行為構成間接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可依法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種族歧視罰30萬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
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知名連鎖咖啡店就業歧視癲癇患者罰30萬 
某知名咖啡連鎖店因為不錄用一名有癲癇病史的應徵者,經委員會評議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成立,被台北市勞工局依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及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項,裁罰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招募員工時,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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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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