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6日 星期四

知名陸資餐廳延遲一天發薪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確保本市勞工勞動權益,已於7月12日針對媒體報導知名陸資餐廳員工出面爆料發薪日不見薪資入帳之傳聞,主動派員進行勞動條件檢查。
檢查結果發現知名陸資餐廳薪資業已發放,惟仍有延遲一日發放薪資之事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應按期給付工資之規定。該餐廳表示非積欠或拒付薪資,係因「兩岸銀行作業時間差異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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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違反第22條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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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知名陸資餐廳延遲一天發薪
近日部分媒體報導知名陸資餐廳員工出面爆料發薪日不見薪資入帳之傳聞,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確保本市勞工勞動權益,已於7月12日主動派員進行勞動條件檢查。檢查結果發現薪資業已發放,惟仍有延遲一日發放薪資之事實,該餐廳表示係因「兩岸銀行作業時間差異所致…」,雖非積欠或拒付薪資,然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應按期給付工資之規定,仍將依法處理。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企業與勞工約定發薪日應準時發放,不能因內部作業問題而延遲發放員工薪資,損及勞工權益。陳局長同時呼籲,設立於本市之陸資及外資企業,皆應遵守本國之勞動法令,以維本國勞工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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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預扣薪資違法 某服飾專櫃發現九件衣服遭竊,店家老闆在沒有知會店員,就將損失轉嫁予員工且直接從員工薪水中預扣抵償,員工因此憤而離職並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告訴。結果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負責人和公司違反勞基法,各罰金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員工出錯造成公司損失,資方不得預扣薪資,要員工承認錯誤時才能依懲戒規定扣錢;資方如先行預扣或延後發放員工薪水,將可能觸犯勞基法。因此,企業在規劃懲戒規定時宜多留意,資方最適當處罰做法,是在工作手則中明確列舉出懲戒相關罰責及規定,且其罰責及規定需符合「適當性」與「合理性」。

店家老闆不能以員工不告而別為理扣薪
員工離職沒有事先告知老闆,自動離職就不去上班,員工不告而別是有所不對;但雇主老闆不應以此為理扣薪,薪資還是要照常給付。
 勞基法中有規定除非勞資雙方已約定或同意,且其規定要符合「適當性」與「合理性」,否則資方不得以任意理由扣發或延後發放員工薪資。
勞方如果遇到資方給薪不正常、不平等待遇,第一步驟利用存證信函,向資方說明已侵害到個人的每月經濟分配權或生存權,如資方不以理會,可進行第二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仲裁。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不論員工有無事先告知要離職,工資都要照給,即使有違約金部分,除非雇主老闆事前已徵得勞方同意扣除,不然雇主不能在未經勞方許可下,就直接扣除;依法老闆還是要先給工資全額,再由勞方拿出違約金。

未做滿三個月離職扣薪無效且違法

為避免員工流動性太高,不少開店業者會要求員工簽下「試用期間一個月,試用期間離職或是上班未滿三個月離職,扣 x x天薪水」之勞動合約。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廿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開店業者要求員工簽下扣 x x天薪的水合約內容,明顯抵觸「勞動基準法」規定,故所簽合約根本沒法律效力。


台中縣一名剛畢業的江姓少年,到紅茶冷飲店打工,面試時店長告知時薪只有七十五元,還要他簽下「上班未滿三個月離職,要扣十五天薪水」合約,江姓少年簽下合約後,領薪水時,店長告知因上班不滿三個月要扣十五天薪水,還說要再扣掉制服、飲料做錯賠償費用,只能實領二百多元,江姓少年認為奶茶店壓榨工讀生,故向勞工處提出申訴,勞工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廿六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要求紅茶冷飲店限期發放薪水給江姓少年,若不發放將處六千元至六萬元罰款,還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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