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立法院三讀通過明確競業禁止調動必要服務年限及童工等規範

立法院三讀通過明確競業禁止調動必要服務年限及童工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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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4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增修案,勞動基準法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調動」、「最低服務年限」及「童工」相關規範進行增修,分別說明如下:
1. 增訂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2. 增訂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3. 增訂第15條之1:雇主有意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需要對勞工有投入專業培訓費用成本,或提供勞工合理補償,違者其約定無效。另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事由導致勞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不用負擔違約相關責任,包含違約金、損害賠償或返還訓練費用等責任。
4. 修正第44條及第46條: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規定,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明確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要件及競業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雇主調動勞工應符合之五原則及約定必要服務年限條款應有之要件與非歸責勞工事由提前終止時,勞工毋須負違約責任等規範;另增列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0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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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第44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6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增修,明確競業禁止、調動、必要服務年限及童工等規範,充分保障勞工權益。
立法院於今(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增修案,明確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要件及競業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雇主調動勞工應符合之五原則及約定必要服務年限條款應有之要件與非歸責勞工事由提前終止時,勞工毋須負違約責任等規範;另增列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次所增修之條文,將有效降低過去勞資雙方約定相關條款或雇主行使調動權衍生之爭議,更可達到調和勞工權益及企業利益之目的。
近年來國內外企業競爭激烈,企業為保護經營利益,往往會要求各部門、不分職位或不論是否會接觸營業秘密的勞工都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另部分企業因擔心無法留才或員工流動率過高,因此透過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限制勞工一定時間內不得離職。勞工常常為爭取工作機會,被迫簽訂相關條款,之後提前離職或被雇主逼迫離職時,又會面臨無力償還巨額違約金之困境。又部分企業會藉由調動,以逼迫員工離職或調動後勞動條件大幅降低等不利對待。以上爭議時有所聞。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皆可有效解決相關爭議。
有鑑於此,立法院江惠貞、蔣乃辛及王育敏等多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0條之1、第15條之1、第44條及第46條,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調動」、「最低服務年限」及「童工」相關規範進行增修,分別說明如下:
1. 增訂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2. 增訂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3. 增訂第15條之1:雇主有意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需要對勞工有投入專業培訓費用成本,或提供勞工合理補償,違者其約定無效。另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事由導致勞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不用負擔違約相關責任,包含違約金、損害賠償或返還訓練費用等責任。
4. 修正第44條及第46條: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規定,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今(27)日立法院所三讀通過之條文,除可保障勞工競業期間生活、明確雇主合理行使調動權範圍、保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及保障未成年人勞動相關事項外,更可對於有營業秘密、特定技術、投入大量成本培訓員工之企業,有意與勞工簽訂相關條款時,有更明確有效規範依據,以保護企業之競爭力,充份發揮調和勞工權益及企業利益之效果,對勞資雙方均有利。
以上資料來源 勞動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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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約競業禁止條款內容要如何定才合理
通常加盟體系為確保總店的營運利益,也為了防止昔日盟友日後變成競爭敵手,都會在加盟合約中設有競業禁止條款,也就是在某個年限之內,不得再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業務或行業的限制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會因開放加盟而導致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外流,要求加盟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
基於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設下競業禁止條款無可厚非,然競業禁止期間若太長且區域過於廣泛,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若競業禁止期間太短,又恐會影響加盟體系的營業權益。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以目前所發生案例加盟競業禁止而言,某加盟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三年,然被加盟者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該加盟體系適度地將三年期限改為一年。另一有關加盟競業禁止法院判決案例,法院雖承認競業禁止可限制到3年,但前題是要有其公平性,加盟體系相對也要提出配套補償才行,以免影響加盟者日後的生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依據上述所發生的加盟競業禁止案例,在簽訂加盟合約時,有關競業禁止保護條款內容,對於禁止期間多久和區域範圍有多大,加盟者應充分瞭解考慮清楚外,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加盟者自己努力積極去爭取!
男朋友參加加盟體系開店,雙方簽訂加盟合約上有一條競業禁止的約定,內容是:加盟者若頂讓或停業,約定二年內不可從事相同或類似之行業。
朋友在合約到期,且沒續約的情況下,沒繼續使用其加盟招牌,續營本業,被總部依此條款告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案例提醒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依勞委會台89勞資二字第00三六二五五號函曾表示「惟依民法第247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綜合歷年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所作之判決,關於競業禁止的期間到底多長,才是合理的期間,必須依照各該產業環境變動速度的快慢而論;關於競業禁止的地域保護,必須保護總部合法利益這一點來看,應以競爭利益是否受影響來判斷具體的禁止競業地域;換言之,若約定之條款係屬合理,則仍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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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競業禁止條款案例探討

加盟競業禁止條款,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特殊調配密方等智慧財產權,不會因開放加盟後所造成競爭優勢而流失,因此要求加盟者在合約期間,或解除加盟合約後一段時日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否則願賠多少金額等等的規定。
尤其現今企業愈競爭,加盟總部經營愈不易,此一條款規範意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有其必要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有一案例,加盟分店告加盟總部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不合理,公平會裁決競業禁止條款內容乃屬合理,但三年期限過長,值得商榷,後來該加盟總部將業禁止條款三年期限改為一年。
所以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簽加盟合約時應考慮清楚,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賠償程度及時限問題的合理性,以免日後雙方訴諸法院或者影響當日後的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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