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網路商品標錯價刷卡付清業者拒絕出貨

網路商品標錯價刷卡付清業者拒絕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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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商品標錯價格的消費糾紛時有所聞,
日前有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投訴,說他透過網路商城購買一台日本原裝電冰箱,當下下單購買也刷卡付清價款新臺幣24,900元完成付款,隔兩日業者致電消費者說明因為商標錯價,訂單已被取消不再出貨給消費者。業者表示該電冰箱的進貨價就要59,000元,倘若消費者仍有意願購買,業者願意用進貨價格賣給消費者。
消費者認為業者隨便違反契約拒絕履行,認為非常不合理遂向消保官申訴。
消費者認為業者於網路上陳列之商品標示價格,即是有意銷售該商品,消 費者既然, 案經市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會議,因雙方協商並無共 識,致使協商不成立。
消保官表示,網路業者對於網路商品標錯價格的處理方法各家各有不同,通常業者都能以優惠的退讓價格尋求雙方諒解。而經濟部訂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業者有所遵循,其第5點即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另消保官進一步指出,電子商務業者透過提供線上刷卡或電話刷卡的服務,業者在善意且不得已的情形下發生庫存商品臨時不足或標錯價格而無法出貨之情形,業者應該先行取消或者停止向銀行之請款作業,並通知消費者取消訂單;假如業者在消費者刷卡後,且已經向銀行確認交易並收取貨款,消費者即為「 已付款」狀態,業者就不應該片面取消訂單,造成消費者權益上的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網路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網路世界的交易較現實世界容易存在商品標錯價造成搶購的情形,從事經營網路商店業者因加強內部作業控管,以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企業如站在長期經營的角度或是品牌信用來看,企業應以負責認賠的態度來解決問題,保持企業形象才是最好的決策。
相關法律條文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公告(99.6.21經商字第09902412200號,自100.1.1生效)
本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 適用本公告事項之網路交易活動,已適用其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於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之範圍,仍不排除本公告之適用。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商品資訊 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 
四、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交易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六、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七、商品交付地及交付方式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交付之地點及方式供消費者選擇,並依消費者之擇定交付。 
八、付款方式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債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九、運費 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十、退貨及契約解除權 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使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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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十一、個人資料保護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於知悉消費者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 不得記載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二、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 不得記載消費者個人資料得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三、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四、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五、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六、廣告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七、證據排除 不得記載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
八、管轄法院 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三、系統安全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與消費者交易之電腦系統具有符合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十四、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以下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 新聞稿
網路商品標錯價,業者能拒絕出貨?
網路上商品標錯價格的消費糾紛時有所聞,日前有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投訴,說他透過奇摩網路商城購買一台日本原裝電冰箱(日立變頻六門冰箱RSF62EMJ),當下刷卡新臺幣24,900元完成付款,隔兩日業者致電消費者說明因為商品標錯價,訂單已被取消不再出貨給消費者。消費者認為業者於網路上陳列之商品標示價格,即是有意銷售該商品,消 費者既然下單購買也刷卡付清價款,業者豈可隨便違反契約拒絕履行,認為非常不合理遂向消保官申訴。
案經市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會議,業者於會中表示該電冰箱的進貨價就要59,000元,業者不可能賠錢賣給消費者,倘若消費者仍有意願購買,業者願意用進貨價格賣給消費者。惟消費者表示口袋預算不足,而該價格跟網路上查到的銷售價格相較無幾,業者根本沒有誠意解決。因雙方協商並無共 識,致使協商不成立。
消保官表示,網路業者對於網路商品標錯價格的處理方法各家各有不同,通常業者都能以優惠的退讓價格尋求雙方諒解。而主管機關經濟部訂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業者有所遵循,其第5點即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2工作日?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 下單」。換言之,業者可於消費者下單後2日內以「商品標錯價格」作為正當理由拒絕受單。但是同條但書亦明定當「消費者已付款,應視為契約成立」,即業者倘若已收了貨款就不能拒絕受單而須出貨。
 消保官進一步指出,電子商務業者透過提供線上刷卡或電話刷卡的服務,使消費者可以很方便的利用網路或電話,將信用卡相關資訊提供給電子商務業者作為支付款項方式,但消費者是否因此即認為 已符合前述但書「已付款」之情事?案經消保官邀集9家發卡銀行到府說明,並查核知名線上購物網業者的定型化契約後,基於衡平消費者權益之保護與電子商務之習慣,針對業者在善意且不得已的情形下發生庫存商品臨時不足或標錯價格而無法出貨之情形,業者應該先行取消或者停止向銀行之請款作業,並通知消費者取消訂單;假如業者在消費者刷卡之後,已經向銀行確認交易並收取貨款,消費者即為「 已付款」狀態,業者就不應該片面取消訂單,造成消費者權益上的損失,本府將要求消保官針對此類心存僥倖的業者嚴格執法,必要時督促網路平台業者撤除其網路店面,以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以上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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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來書店原本七折錯標成零點七折二小時不到損失兩百多萬
博客來原本從97年二月十五日到三月底,推出「搶救上班族英語NEW TOEIC加商務英語書展」,任選三本以上七折,但由於標錯從原本七折錯標成零點七折,原本優惠售價四百九十九元的書籍,只要三十五元就能成交。六點多網路開始出現「博客來英文書大BUG」訊息,晚間八點博客來改正標價,但在二小時不到的時間內網友好康道相報下,造成網友瘋狂下單,因折數標錯損失估計將高達兩百多萬元。
博客來表示,折數標錯將會依照過去慣例,會以下標時訂單上的成交售價出貨,但由於訂單在一天內增加一千多筆,會有庫存不足問題,若下單網友無法在短時間內拿到書,請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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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店家標錯價從法律觀點來看和從企業經營觀點來看

 網路店家標錯價從法律觀點來看,一般網路交易屬於郵購交易,網路交易行為,屬於雙方互為邀約承諾之定型化郵購交易行為,還是單純的只是刊登廣告式的「引誘邀約」,當中還存在著很寬廣的法律討論空間。

但如從企業經營觀點來看,雖然有許多理由可以解說標錯價的起因,然而網路交易還是屬公共空間,企業經營要靠信用,企業不守信用的處理態度,或未善盡價格確認義務,很容易讓消費者為企業烙印上信用不好的負面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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