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申請需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適用情形

營利事業申請需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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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相互間如進貨或銷貨交易金額50﹪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者,原則上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文據,在申請營利事業時。

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是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並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事前申請確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欲申請免適用移轉訂價文據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
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
    過該另一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
二、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之已發行
    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各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
    最高且達百分之十以上。
四、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超過該另一營利事
    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六、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另一營
    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
    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七、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與該總機構或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其他分支機構;總機構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總機構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與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八、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包
    括:
 (一) 營利事業指派人員擔任另一營利事業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
      級之職位。
 (二) 非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之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
      證金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
(三) 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
      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
      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百分之
      五十以上。
 (四) 營利事業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
      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
      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 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
      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九、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十、其他足資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
    、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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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

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係企業或第二款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
下列文據:
一、企業綜覽:包括營運歷史及主要商業活動之說明、影響移轉訂價之經濟、法律及其他因素之分析。
二、組織結構:包括國內、外關係企業結構圖、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查核年度前後一年異動資料等。
三、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包括交易類型、流程、日期、標的、數量、價格、契約條款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用途。所稱用途,內容包括供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
四、移轉訂價報告,至少需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二) 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
 (三) 依第七條規定原則辦理之情形。
 (四) 依第八條規定選定之可比較對象及相關資料。
 (五) 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之可比較程度分析。
 (六) 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常規交易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
 (七) 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及相關資料。
 (八) 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情形,包括所使用之可比較對象相關資料、為消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素之差異所作之調整、使用之假設、常規交易範圍、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等。
五、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

六、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第三條第八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前項備妥文據之規定。
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
稽徵機關依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第一項規定之文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稽徵機關經審閱營利事業所提示之文據,認為有再提供支持該等文據之必要文件及資料者,營利事業應於一個月內提供。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提供之文據,應附目錄及索引;提供之資料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請無需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適用情形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如企業總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總資料、移轉訂價報告、關係報告書及其他影響移轉訂價之文件等文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例如進貨或銷貨交易金額50﹪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者,原則上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文據。惟營利事業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存在上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為免增加其依從成本,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並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事前申請確認。

該局特別提醒欲申請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營所稅/專區服務/移轉訂價專區/移轉訂價相關資料)下載。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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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無意間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法仍要受罰
 
開店商家應備妥相關文件,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比的申報,以下為申報程序:

1. 年度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妥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若會計年度不採用曆年制,則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結束前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例如:若會計年度是8/1~7/31,則其申報日期為12/1~12/31)。

年度結算申報書中須申報營利事業的收入、銷貨成本、毛利、營業費用、淨利、及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此外,營利事業也必須將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申報。

2. 暫繳申報

除非符合免辦理暫繳的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到9月30日間,依照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依照規定的格式填寫暫繳稅額申報書,連同暫繳稅額的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若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具有完備的會計帳冊簿據,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且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則可以用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再依當年度的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而不使用前一段所述的暫繳稅額計算方式。
 

經營小本生意若有設籍課稅還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嗎?

 
經營小本生意如開小吃店早餐店麵店網拍,如沒有依法規定辦理設籍課稅及營利事業登記,政府單位有兩種單位有權查核,
一是國稅局(管理是否有依法納稅及設籍課稅),目前國稅局鼓勵民眾檢舉店家逃漏稅。
二是縣市政府建設局處(營利事業登記)。

經營小本生意,若有辦設籍課稅,每3個月按規定繳1次營業稅,還需要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嗎?

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小規模營業標準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而言。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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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如下: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稅法並無小規模營業人不需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故營業人不得以銷售額未達起徵點為由,主張免辦營業登記。

營業人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另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及第32條規定:「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罰鍰部分若也有違反建築法,主管機關將依95年2月5日實施之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對違規營業主體擇一從重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小吃店、早餐店、麵店、網拍生意好,當地已有些知名度,不要以為經營的是小生意就心存僥倖不想去設籍課稅。另千萬勿走旁門左道想要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若被查獲將予以較重之處罰,開店商家營業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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