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務知識-退休銀髮族再入職場雇主可僅參加職災保險-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知識庫
退休銀髮族再入職場雇主可僅參加職災保險
政府為保障高齡就業者的職業災害及經濟生活安全,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超過65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不能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勞工,得由雇主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由雇主全額負擔,勞工在保期間若不幸發生職災事故,即可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
雇主如要申報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的員工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時,請填具「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正確勾選申報表內「已領取社會保險給付之種類」的欄位,勿使用一般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將一併完成申報手續。如為勞保局的網路申辦單位,線上申報時請於「保險別」欄位點選「僅參加勞保職災保險、勞退」項,勿點選「勞保(含普通及職災保險)、就保、勞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跨國投資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符合僅參加職災保險的對象包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被保險人,以及超過65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上述人員屬於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雇主就應該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儲存至勞保局設立的個人專戶,而且沒有年齡的上限。
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亦具集體連帶分擔風險性質。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等保險事故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給付之補償,使本人或遺屬得到適度之生活安全保障。對雇主而言,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以穩定企業經營,勞資雙方皆可受惠之目的。
*保障對象
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
*保險財務
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60%,政府補助40%。保費係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各行業訂定不同之保險費率計收。又對於僱用員工達七十人以上投保單位之職災費率,另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之規定調整之。目前平均職災費率為約0.22%。
*認定原則與給付範圍
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二類,並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等規定加以認定。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時,職業災害保險將按相關規定,給予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等各項補償。
以下 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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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發生職災勞保給付商業團體保險之給付不得抵充雇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負法定責任,雇主應負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雇主如有過失依民法第184條並應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另勞僱雙方若有簽勞僱雙方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所約定的補償責任。依勞基法第59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及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給付可抵償雇主依勞基法所生之職業災補償責任,但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規定。因此雇主可購買團體保險以團保的保險金給付抵償雇主責任,移轉雇主責任風險。
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職業災害保險自願加保作業
一、 適用對象: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自願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 申報表填寫應注意事項:
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請填具「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勿以一般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申報適用職業災害保險人員加保,又已領給付類別請勾填正確。
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負擔保費每人每月二千元以上視為薪資所得
有一公司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員工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對於員工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營利事業所檢附之保險費原始憑證,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避免未提示合法憑證而被剔除補稅或申報錯誤,遭受國稅局調整。
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餐飲業開店創業應知商業保險知識
據產險業統計台灣商店高達八成沒有投保財產保險,然開店創業大多數是小本經營,如不幸遇到意外事件,往往就會讓資金有限的開店商家一切努力將化為泡沫血本無歸、甚至從此背負龐大的債務。因此開店商家應在店面營收上軌道後,最好應視營收和所投資金額考慮運用保險來分散可能的意外風險。餐飲業最容易發生火災意外和客人意外,地板溼滑導致顧客滑倒受傷、或者熱湯燙傷客人,只要在保單載明的處所內執行公務,都是在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因「營業場所不安全」或「業務執行疏失」而造成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內,因此對餐飲業業者來說,「商業火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是最基本必要的保險。
餐飲開店業者投「商業火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是最基本必要的保險外,還可自由選擇以繳交保費方式,向保險公司加保「颱風洪水險」和「停業損失險」。 「停業損失險」可以補償營業中斷所需要支付的員工薪資、租金、貨款等需求,只要因由火險所造成停業,即可獲得理賠,保費不分行業別1年約 3,000元。現也有產險公司為了避免因火災、客人意外風險,所導致開店創業風險,國內產險公司有提供「店家綜合保險」產品,就具有分擔上述風險的功能,達到更全方位保障開店商家的目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開店創業者由於缺乏經驗且預算有限,在初次投保商業險時應注意,現行許多設備險,是以市值而非成本價來承保,應注意折舊, 因此在投保設備險時,應考慮以「重置價值」來進行投保。另外也要注意「足額投保」這問題,除了要算計建築物重置成本外,還要再加計店內生財器具(包括各式各樣機抬、桌椅子裝潢等)以及店內陳設或儲存的商品、貨物、貨架,如此才能得到充分營業風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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