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產創條例租稅優惠新制上路可達投資額10%省稅效果-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產創條例租稅優惠新制上路可達投資額10%省稅效果政府為優化產業結構,於108年陸續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第23條之3,並在今年申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即可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是企業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5G)行動通訊系統相關設備及技術,同一課稅年度支出金額在一定範圍內,得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而同條例第23條之3則是企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3年內,用以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減除項目。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創業者,購置智慧機械及5G系統支出,若以107年度以後盈餘進行,除可適用投資抵減外,還可再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稅基減除,若妥善規畫,合計等於可達投資金額10%的省稅效果(支出金額5%抵減稅額,再併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加徵5%營所稅)
相關法律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100條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
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二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期間以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納稅義務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或退稅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5月底前提出申請
有部分公司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金額與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因其結算申報時已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短繳稅款補徵稅款情形,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2年2月至5月提出)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0-1頁「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及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符合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格。有部分公司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金額與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因其結算申報時已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短繳稅款補徵稅款情形,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否准認列補稅3百餘萬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研究發展支出6千餘萬元及投資抵減稅額9百餘萬元,查核發現該研究發展支出包含行政人員薪資1百餘萬元及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2千餘萬元,因行政人員未實際從事開發或設計新產品等研究發展活動,及全新儀器設備與充實產業軟實力無關連性,且非屬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研究發展支出項目,該等支出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予以補稅3百餘萬元。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方式,於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該局特別整理下列常見申報研究發展支出項目之規定要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和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抵減稅額時,其相關研究發展支出應符合稅法及相關規定,如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符合高度創新者,符合規定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申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及須檢附文件
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若有以下情形,須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
(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專用技術;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費用;
(四)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稅捐機關認定檢附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第1項 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第1項第3、4款
(1)購置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明細表1份。
(2)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明細表1份。
(3)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4)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付款證明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1項 第2款 (1)公司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或聘請國外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說明表1份。
(2)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或聘請國外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之計畫名稱及相關契約文件(若有多項委外研發計畫請列表)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4項
(1)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說明表1份。
(2)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
(3)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第1項
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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