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外國人)開店創業加盟實務經驗及案例-外籍人士如何向銀行申請開戶和貸款-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外籍人士如何向銀行申請開戶和貸款(一)外籍人士申辦銀行開戶
外國人向銀行申請開戶,需攜帶下列雙重身分證明文件到銀行辦理,未成年人應準備在臺監護人授權文件。
「持有內政部核發居留證之外國人」需準備:居留證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未持有居留證之外國人(即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 」需準備: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或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並準備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外國人開戶後,如欲申辦網路銀行相關服務,需攜帶有效之外國護照、外僑居留證及原留印鑑(或簽字式樣),至原開戶銀行申辦。
外國人開戶後,如欲申辦金融卡供國內之存款、提款與轉帳使用,需攜帶有效之外國護照、外僑居留證及原留印鑑(或簽字式樣)及存摺,至原開戶銀行申辦。
提款限制:每次最高金額新臺幣三萬元(跨行提款為二萬元),每天最高金額依照各家銀行規定。
轉帳限制:每天非約定帳戶轉帳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如每次轉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應事先向原開戶行辦理約定,約定後每次最高金額以二百萬元為限(每日最高金額依照各家銀行規定)。
金融卡遺失時,可利用各銀行掛失專線掛失止付,並請儘速向原開戶銀行辦理書面掛失止付手續。 補換卡費用:申請領用、掛失、補發及換發金融卡,各銀行依其規定酌收費用, 詳情請洽各銀行。
(二)申辦銀行貸款
外籍人士申辦銀行貸款,目前在臺有住所之外籍人士向銀行申請貸款,並無特別法令限制規範,而是由各銀行各銀行依照自行的授信審核原則審核後決定是否同意貸放。 一般銀行受理客戶申請貸款,依據客戶的借款用途、信用狀況、收入情形及有無擔保品等因素後,再決定是否同意貸放,依照銀行法及徵、授信審核原則審核後決定是否同意貸放,同時核定相關的貸款條件。
外籍人士(外國人)如何申辦信用卡及遺失處理
申辦信用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本國人相同依照各發卡機構規定申請信用卡,發卡機構則依內部徵審準則辦理核卡及額度授予等相關事宜。基於各發卡機構之信用卡政策尚有不同,且對於信用卡之審核及管理係屬其業務自主及專業經營原則範圍。
遺失處理:信用卡遺失時,可直接聯繫銀行客服中心,申請立刻暫停信用卡,一般在24小時內,如果找到可取消暫停反悔,補換卡費用,申請領用、掛失、補發及換發卡,各銀行依其規定酌收費用, 詳情請洽各銀行。
以下
外籍人士(外國人)開店創業加盟應知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104 年 6 月 29 日經審字第 10404602870 號令發布
一、為執行行政院推動創業家簽證之規劃有關創新創業居留簽證資格條件之審查,特
訂定本要點。
二、外國人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資格,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經濟--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104 年 6 月 29 日經審字第 10404602870 號令發布
一、為執行行政院推動創業家簽證之規劃有關創新創業居留簽證資格條件之審查,特
訂定本要點。
部投審會)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聯合審查。
三、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外國人應具備高中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情形: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二 百萬元以上。 2.已獲同意進駐政府認定之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或獲得經濟部近三 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 3.取得國內外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4.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 臺專案計畫通過。 5.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6.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二)申請人為團隊: 1.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第六目條件之一者。 2.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者。
四、前點所稱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四)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育成機構。
(五)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
(六)曾經或現正進駐經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五、前二點及第七點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及應會商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表。
六、申請人應依附表檢附相關應備文件、高中以上學歷證件影本、中華民國簽證申請 書及外國護照影本,向我駐外館處或外交部遞件申請,由駐外館處或外交部轉請 經濟部投審會審查。 以團隊申請者,由共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申請條件之一之成員提出申請;如各成 員分別符合個人申請條件,得提出合作意向書共同送件申請,每一申請團隊人數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但經聯合審查會議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外國人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首次申請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在臺事業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展延,並依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向內政部申請, 由內政部轉請經濟部投審會審查,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年:
(一)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四)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 獻。 八、經濟部為協助內政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港澳辦事機構受理香港或澳門居民以 創新創業事由申請居留證案件之審查,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外籍人士(外國人)開店創業加盟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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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來華擺設地攤販賣手工藝疑義
有關函請外籍人士來華擺設地攤,販賣手工藝品並無受僱於雇主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乙案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台八十八勞職外字第○九○一八二六號函釋
依本會八十一年七月七日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一九七八五號函釋規定:「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是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而在華工作者,則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至於外國人來華從事自營工作者,應經有關機關之許可始能從事之,且不得與來華簽證目的相違。」,據此,所詢案例之外國人倘非受僱而係「自營」從事擺地攤販售物品等行為,雖與「受僱於雇主」從事工作之外國人需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有別,惟從事「自營」擺地攤販售物品工作,非屬本法所規範事項,故所詢案例之外國人是否與來華簽證目的相違,應由警察機關依其來華簽證目的並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外籍人士(外國人)開店創業加盟應知
外籍人士(外國人)如何申請國際匯兌須知
有關外國人在臺開立外幣存款戶之規定係比照開立新臺幣存款戶之相關規定辦理;在臺灣辦理買賣外匯存款相關申報辦法,則比照國際匯兌規定辦理。
外國人應攜帶護照及相關文件,到銀行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相關文件如下:
已取得在臺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含港澳及大陸人士持居留證)者,請持居留證。 已取得港澳、大陸人士入出境證者,請持入出境許可證。 已取得外交部及其駐外單位核發中華民國護照之華僑,請持中華民國護照。
已取得官員證者,請持官員證。
各外匯指定銀行得按照各銀行在營業場所公布或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買賣外幣之手續費及郵電費。
外籍人士(外國人)開店創業加盟應知
外籍人士如何申請國際匯兌須知
有關外國人在臺開立外幣存款戶之規定係比照開立新臺幣存款戶之相關規定辦理;在臺灣辦理買賣外匯存款相關申報辦法,則比照國際匯兌規定辦理。
外國人應攜帶護照及相關文件,到銀行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相關文件如下:
已取得在臺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含港澳及大陸人士持居留證)者,請持居留證。
已取得港澳、大陸人士入出境證者,請持入出境許可證。 已取得外交部及其駐外單位核發中華民國護照之華僑,請持中華民國護照。
已取得官員證者,請持官員證。
外國人應攜帶護照或外僑居留證,至銀行辦理國際匯兌。
各外匯指定銀行得按照各銀行在營業場所公布或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買賣外幣之手續費及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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