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 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房屋設立公司行號如何節省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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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設立公司行號如何節省房屋稅及地價稅?
公司一設立公司地址,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水、電、電話等均會調漲,房屋的部份若有部分供營業用,可向各稅捐機關申請按部份住家部份營業用,以節省稅負擔。房屋設立公司行號如何節省房屋稅及地價稅?
設立公司行號要如何節省房屋稅
因房屋稅稅率有三種
1. 住家用住宅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2. 非住家用非營業用住宅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二。 3. 營業用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三。
設立公司行號完成後,如房屋沒有使用設立地址全部面積,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可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及營業用之各自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以節省房屋稅。但 有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的規定。
設立公司行號要如何節省地價稅
因地價稅稅率有二種
1. 自用住宅用地價稅率為現值千分之二。
2. 營業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為現值千分之十。
設立公司行號完成後,如果沒有使用設立全部面積,可到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半營、半住自用地價稅,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物權狀影本,填自用住宅地價稅申請書向稅捐處申請,應在每年九月22日前 申請辦理,隔年地價稅才能降低。
以下 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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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所得稅節稅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
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所得稅法第16條
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申報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
所得稅法第37條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
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得稅法第51-1條
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本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
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並不代表其事業簽訂契約或交付定貨者,不屬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營業代理人」。
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
廠房為負責人所有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領有工廠登記證之獨資企業,廠房登記之所有權人亦為負責人,且是供直接生產使用部分之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的自有房屋,依公司組織型態可分為以下3類:
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房屋登記非為負責人所有,若工廠為合夥組織者,是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仍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住宅用途改營業用途後房屋稅地價稅電費省稅省錢之法
原為住宅用途之房屋若辦理營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將主動調整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為營業用稅率;但若僅有部份面積申請為營業用,可申請部份面積課徵營業用。房屋改課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營業用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地價稅方面:由住宅用途0.2%增加為1%-5.5%(依累進起點地價)
房屋稅方面:由1.2%增加為2%或3%
電費方面:房屋改營業用後,原則上其用電亦應改為營業用電費率;但臺灣電力公司認定是否為營業用,非以營業登記為基準,而是以實際營業行為為基準。亦即有營業行為卻沒有辦理營業登記,臺電仍有可能調整電費。若電費要申報公司費用並扣抵營業稅,應向臺電申請調整費率。非營業用電增加為營業用電(夏月(6/1-9/30)、非夏月及用電度數分段將影響每度電價,實際電價參考臺灣電力公司電價表)。
綜合以上,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省稅之法是,業者如不想為了網拍而讓房屋稅和地價稅提高,可另地作為堆貨地點,住家純作為辦理營業登記和營業的處所,即使被抽查也會因未在家中堆貨,會以最低面績算,可有效降低被改課較重稅負的面績。若以屋內30坪計,部份作為營業用途,依規定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算,一年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約至少增加1,200元以上,平均一個月要多付100元以上稅捐。原為住宅用途之房屋若辦理營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將主動調整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為營業用稅率;但若僅有部份面積申請為營業用,可申請部份面積課徵營業用。房屋改課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營業用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地價稅方面:由住宅用途0.2%增加為1%-5.5%(依累進起點地價)
房屋稅方面:由1.2%增加為2%或3%
電費方面:房屋改營業用後,原則上其用電亦應改為營業用電費率;但臺灣電力公司認定是否為營業用,非以營業登記為基準,而是以實際營業行為為基準。亦即有營業行為卻沒有辦理營業登記,臺電仍有可能調整電費。若電費要申報公司費用並扣抵營業稅,應向臺電申請調整費率。非營業用電增加為營業用電(夏月(6/1-9/30)、非夏月及用電度數分段將影響每度電價,實際電價參考臺灣電力公司電價表)。
營所稅可技巧性選擇書審申報達節稅效果
營利事業可向稅捐機關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節省部份綜所稅及營所稅。
a.技巧性選擇「書審申報交際應酬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享有較高的列支標準。
b.技巧性選擇「書審申報計算個人綜所稅額時,如發生虧損,可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的虧損就核定的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當作所得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新設立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交給國稅局,經審查通過後才能取得使用藍色申報書資格,經營中的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開始的第6個月內,且必須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
捐贈文創產業支出節稅大但要注意時效性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公司列報捐贈某文化協會辦理文創活動支出100萬元,因公司未於次年1月底前向文化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無法依文創法規定全數列報費用,只能於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限額內列報費用,超過所得額10%限額的部分,遭國稅局剔除71萬元,補徵稅額12萬元及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捐贈文創產業支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適用文創法規定,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捐款給文創產業,可享有1,000萬元或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支出減稅優惠。且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依規定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及支出相關憑證資料,依規定格式申報,才能享受減稅優惠。
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選用折舊方法節省稅負
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本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折舊方法甚多,但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另營利事業如因營業環境之改變認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亦可變更折舊方法。又財務會計所採用之折舊方法不必與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折舊方法一致,但申報所得稅時可選用適當之折舊方法,除可享受節稅之利益外,又可兼顧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
原則上,同一固定資產早期採用定率遞減法所提列之折舊額較平均法為高,可使早期之純益降低而具有遲延納稅之利益,但仍應考慮本身之營業狀況,始能做正確之決定。究應如何選用始合宜,茲歸納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況,宜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
(1)享受5年免稅獎勵期間:因如採定率遞減法將使免稅期間多提折舊,減少之所得將遞延於非免稅期間而增加非免稅期間之租稅負擔。
(2)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10年虧損可扣抵時:採用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營利事業之虧損,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
(3)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早期營業規模較小或由虧損狀況初轉為盈餘時,獲利均較低,如採定率遞減法並無減輕稅負之實質利益。
(4)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扣抵稅額時:因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二)反之,營利事業如非屬上述情況及在物價水準、稅率不變情況下,採用定率遞減法較平均法有利,誠如前述,此法能使固定資產早期較平均法多提折舊,將早期應納之稅負遞延至後期繳納,而獲延期納稅之利益。
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
列報呆帳損失減少稅負
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時,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且依營所稅法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可依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
例:
xx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由於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呆帳損失,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該公司可大幅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當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以免喪失主張該項損失之權利。
依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規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四)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五)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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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可向稅捐機關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節省部份綜所稅及營所稅。
a.技巧性選擇「書審申報交際應酬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享有較高的列支標準。
b.技巧性選擇「書審申報計算個人綜所稅額時,如發生虧損,可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的虧損就核定的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當作所得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新設立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交給國稅局,經審查通過後才能取得使用藍色申報書資格,經營中的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開始的第6個月內,且必須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
捐贈文創產業支出節稅大但要注意時效性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公司列報捐贈某文化協會辦理文創活動支出100萬元,因公司未於次年1月底前向文化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無法依文創法規定全數列報費用,只能於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限額內列報費用,超過所得額10%限額的部分,遭國稅局剔除71萬元,補徵稅額12萬元及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捐贈文創產業支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適用文創法規定,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捐款給文創產業,可享有1,000萬元或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支出減稅優惠。且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依規定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及支出相關憑證資料,依規定格式申報,才能享受減稅優惠。
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選用折舊方法節省稅負
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本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折舊方法甚多,但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另營利事業如因營業環境之改變認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亦可變更折舊方法。又財務會計所採用之折舊方法不必與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折舊方法一致,但申報所得稅時可選用適當之折舊方法,除可享受節稅之利益外,又可兼顧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
原則上,同一固定資產早期採用定率遞減法所提列之折舊額較平均法為高,可使早期之純益降低而具有遲延納稅之利益,但仍應考慮本身之營業狀況,始能做正確之決定。究應如何選用始合宜,茲歸納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況,宜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
(1)享受5年免稅獎勵期間:因如採定率遞減法將使免稅期間多提折舊,減少之所得將遞延於非免稅期間而增加非免稅期間之租稅負擔。
(2)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10年虧損可扣抵時:採用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營利事業之虧損,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
(3)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早期營業規模較小或由虧損狀況初轉為盈餘時,獲利均較低,如採定率遞減法並無減輕稅負之實質利益。
(4)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扣抵稅額時:因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二)反之,營利事業如非屬上述情況及在物價水準、稅率不變情況下,採用定率遞減法較平均法有利,誠如前述,此法能使固定資產早期較平均法多提折舊,將早期應納之稅負遞延至後期繳納,而獲延期納稅之利益。
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
列報呆帳損失減少稅負
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時,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且依營所稅法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可依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
例:
xx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由於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呆帳損失,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該公司可大幅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當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以免喪失主張該項損失之權利。
依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規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四)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五)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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