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3月30日會同衛生單位分別前往臺中市及彰化縣等7處地點搜索,於「誼興貿易有限公司」現場封存非食品級碳酸鎂425公斤。另由彰化縣衛生局提供食品藥物管理署資料顯示誼興公司於101至103年間,銷售「工業用碳酸鎂」給下游業者「進興製粉有限公司」、「進興行製粉廠」及「澄清製粉行」製造調味料如:「胡椒粉」、「辣椒粉」等,共製成81公噸產品,銷售至全臺一百多家下游。
業者使用非食品級「碳酸鎂」於食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二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以下罰金。本署將密切追蹤各地衛生局違規商品之下游流向及回收下架情形。
另食藥署澄清31日媒體「藥事法大漏洞 藥廠恐使用工業用碳酸鎂」之報導,提及涉案的「誼興公司」其產品部分流向製藥廠,惟國內藥事法對藥廠使用「工業用」碳酸鎂並無嚴格規範,致使檢方對藥廠無法執行強制作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澄清如下:
食藥署對製劑、原料藥與賦形劑皆有管理,食藥署對於藥品管理採三道把關機制,分別為書面文件審查,定期及不定期對製藥工廠實地查廠,以及上市後市售藥品抽驗,來確保藥品的安全品質。在審查藥品許可證時,賦形劑與主成分一樣,均須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檢送資料供食藥署審查其品質與安全性,並且登錄。賦形劑之檢驗規格標準應符合我國或十大先進國藥典標準。對於從未核准之新賦形劑則與一般新藥相同,需檢附安全性及化學製造品質資料,以同等標準審查。且103年12月31日後,所有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已全面完成實施國際PIC/S GMP製藥標準,未能符合之藥廠,自104年1月1日起不得製造。
藥廠應使用藥品級賦形劑,不可使用工業級之產品做為賦形劑,違者依案情及調查結果,可依藥事法第二十一條以「劣藥」處新台幣6萬至30萬罰鍰,情節嚴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產品應依同法第八十條立即下架回收,回收品及庫存品並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沒入銷燬,本署將盡速配合地檢署進行後續查處。
除於上市前經嚴謹之查驗登記審查過程,為有效管控藥品上市後之品質,食藥署每年主動進行市售藥品之品質抽檢,並已分別建置「全國藥品不良品通報系統」及「全國藥品療效不等通報系統」,可供醫療人員及民眾發現藥品不良品或療效不等藥品時進行通報。
食藥署肩負確保用藥安全及提升品質的使命,並參考國際法規修訂相關管理措施,以期達到“藥求安全、藥求品質”的目的,讓民眾得以安心用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添加物應未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另為讓民眾得以安心,食藥署每年主動進行市售藥品之品質抽檢,並已分別建置「全國藥品不良品通報系統」及「全國藥品療效不等通報系統」,可供醫療人員及民眾發現藥品不良品或療效不等藥品時進行通報,業者應遵循相關法規規定,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有關食品摻「非食用級碳酸鎂」案,衛生單位持續稽查中
有關「工業用碳酸鎂摻進調味料」乙案,係彰化縣衛生局於103年11月間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報「進興製粉有限公司」及「進興行製粉廠」等業者疑涉向「誼興貿易有限公司」購買「工業用碳酸鎂」違法添加於其調味料內,故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3月30日會同衛生單位分別前往臺中市及彰化縣等7處地點搜索。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誼興貿易有限公司」現場封存非食品級碳酸鎂425公斤。 由彰化縣衛生局提供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本署)資料顯示誼興公司於101至103年間,銷售「工業用碳酸鎂」給下游業者「進興製粉有限公司」、「進興行製粉廠」及「澄清製粉行」製造調味料如:「胡椒粉」、「辣椒粉」等,共製成81公噸產品,銷售至全臺一百多家下游。
彰化縣衛生局已經將下游業者名單提供給各縣市衛生局進行追蹤。 本署強調:若業者使用非食品級「碳酸鎂」於食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爰同法第44條第1項第二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及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以下罰金。本署將密切追蹤各地衛生局違規商品之下游流向及回收下架情形。
食藥署澄清今日媒體「藥事法大漏洞 藥廠恐使用工業用碳酸鎂」之報導
有關媒體報導「藥事法大漏洞 藥廠恐使用工業用碳酸鎂」,提及涉案的「誼興公司」其產品部分流向製藥廠,惟國內藥事法對藥廠使用「工業用」碳酸鎂並無嚴格規範,致使檢方對藥廠無法執行強制作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澄清如下: 食藥署對製劑、原料藥與賦形劑皆有管理,食藥署對於藥品管理採三道把關機制,分別為書面文件審查,定期及不定期對製藥工廠實地查廠,以及上市後市售藥品抽驗,來確保藥品的安全品質。在審查藥品許可證時,賦形劑與主成分一樣,均須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檢送資料供食藥署審查其品質與安全性,並且登錄。
賦形劑之檢驗規格標準應符合我國或十大先進國藥典標準。對於從未核准之新賦形劑則與一般新藥相同,需檢附安全性及化學製造品質資料,以同等標準審查。且103年12月31日後,所有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已全面完成實施國際PIC/S GMP製藥標準,未能符合之藥廠,自104年1月1日起不得製造。 藥廠應使用藥品級賦形劑,不可使用工業級之產品做為賦形劑,違者依案情及調查結果,可依藥事法第二十一條以「劣藥」處新台幣6萬至30萬罰鍰,情節嚴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產品應依同法第八十條立即下架回收,回收品及庫存品並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沒入銷燬,本署將盡速配合地檢署進行後續查處。 除於上市前經嚴謹之查驗登記審查過程,為有效管控藥品上市後之品質,食藥署每年主動進行市售藥品之品質抽檢,並已分別建置「全國藥品不良品通報系統」及「全國藥品療效不等通報系統」,可供醫療人員及民眾發現藥品不良品或療效不等藥品時進行通報。 食藥署肩負確保用藥安全及提升品質的使命,並參考國際法規修訂相關管理措施,以期達到“藥求安全、藥求品質”的目的,讓民眾得以安心用藥。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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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添加物應未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
衛福部食藥署全面清查海帶製造販售業者
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海帶泡製業者使用食品添加物查核專案」,責成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針對海帶製造、販售業者進行稽查,截至104年3月27日16時,統計全台稽查360家數(包括製造及販售業者),其中2家業者因未辦理員工健康檢查、食品添加物未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等,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已命其限期改正。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持續追蹤高雄市、台中市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轄內潘姓及古姓違規海帶製造業者後續辦理情形。台中市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因業者承認確實有購入工業用「碳酸氫銨」,用以泡製海帶,雖現場已無相關產品,皆已將該業者移送檢調後續辦理。另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除已將潘姓業者移送檢調偵辦外,針對18日調查時該業者拒不提供產品之販售對象資料及規避查核,依違反食安法第47條第1項第10及11款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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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食品重罰5千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追查「盧家豆花及仙草」流向,追查新北市16家下游,其中7家曾向「盧佳食品有限公司」進貨案內產品,有店招的有藍天冰果室及糖水坊甜品店二家,無店招的有五家,總計銷毀35公斤,另9家僅曾進貨湯圓、Q圓,未使用到問題產品。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業者切莫心存僥倖,若仍販售違規產品,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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