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櫻O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處罰規定,事業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售價,,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櫻O公司係透過區域總經銷商及其旗下經銷商所屬通路販售櫻O牌產品,並將商品賣斷,風險承擔由各級經銷商自負。櫻O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查104年及105年之合約內容,均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處罰規定,且櫻O公司及各區總經銷商受調查時均表示有討論協議訂定經銷價格。另抽查遭網路平台下架之網路賣家,不乏有經銷商(貨源來自櫻O公司之各區總經銷商或其下游經銷商)因價格低於前開櫻O公司與總經銷商協議之價格而遭檢舉並被下架,故櫻O公司於104年1月1日以迄,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0次委員會議通過,臺灣櫻O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櫻O牌產品之價格,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罰緩新臺幣1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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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不得有限制轉售價格約款之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793次委員會議決議,臺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於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復於契約關係存續中發函要求加盟店及經銷商遵循該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款,並對違約者予以處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命臺x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倘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並以配合措施限制交易相對人遵行,此種限制下游廠商事業活動之交易行為,已剝奪配銷階段廠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配銷商將無法依據其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合理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而為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
喜OO國際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罰10萬 喜OO公司與實體經銷商間簽有「經銷商專案合約」,該合約明定若經銷商發生退票或損及喜OO公司信譽情事(如公開標示之售價過低),得隨時通知立即解除合約。涉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 公平會調查喜OO公司與網路經銷商訂有網路經銷授權合約書,互為約定,經銷商倘未依經銷合約書規定,將遭受停止供貨或終止合約處罰,對經銷商心理亦易形成壓迫,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致有維持轉售價格之實效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7次委員會議決議,喜OO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喜OO產品價格,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與經銷商或加盟者互約定,訂有合約或授權使用同意書,系爭合約或同意書即應注意內文不得有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等約定條款和限制從事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權若受到侵害,應先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後,始能寄發「警告函」,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公司行號倘若未踐行前述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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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開罰15萬
豪X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致使下游經銷商業者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已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能力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豪O公司與實體經銷商間簽有「收款明細表及約定登記」,並附有「價格約訂卡」;此外,豪O公司與從事網路銷售之經銷商另簽有「網路銷售授權合約書」,該合約書第1點明定簽訂合約係為免通路之紊亂及市場價格之惡性競爭,第2點明定經銷商於網路上登錄之銷售價格,應依照公告之價格標準(即價格約定卡所定價格),若違反約定,將立即採取停止供貨並終止合約等不利益配套措施,合約中另有「網頁放置規定」,並以圖示方式明確約定「起標價格需依價格公告規定標示」等語,且查前開「價格約定卡」除標示建議售價外,另亦標示各型號產品之網路最低標價,是以,前開約款已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9次委員會議決議,豪X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豪O產品價格,已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能力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行號如發現有商標侵權行為,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但在提出訴訟之前,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為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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