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之竊盜損失9仟7佰餘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0元。該公司主張確實發生竊盜事件,惟並未提示具體事證資料供核,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之保險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項下;否准列報,核定補徵稅額1仟1佰餘萬元。
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列報竊盜損失9仟7佰餘萬元,未能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供核,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之規定,原處分否准認列該公司列報之系爭竊盜損失,並無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欲列報減除竊盜損失時,自應提出警察機關之證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證;若無法證明營利事業所主張竊盜損失存在時,即不得將之自收入總額減除,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若發生竊盜損失應保留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紀錄及失竊損失證明清單,備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另另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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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生竊盜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原物料、商品遭受竊盜是否應向國稅局報備? 營利事業財物被竊經檢具清單及警察機關證明文件,准先行核實以損失認列一節,係基於營利事業財物在其帳冊上已有記載,如其發生被竊情事,稽徵機關可依據有關證明文件予以查證,故予規定准以損失認列。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等遭受竊盜發生損失,尚非屬遭受水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毋需向國稅局報備,惟應於事實發生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及列出該批損失清單,嗣後該項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時,得將該筆竊盜損失金額列為其他損失,若該批失竊物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並應將該筆賠償收入列為其他收入。 店家發生竊盜損失部分無法追回列報其他損失 店家商號發生竊盜,若報案後竊盜損失部分仍無法追回。 店家商號僅需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之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就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列報為其他損失即可,無需向稽徵機關報備。 |
營利事業發生竊盜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發生竊盜損失如何認列 公司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可否列為公司之損失,又需提示何種證明文件,稅捐稽徵機關才准予認列? 營利事業所有之財產如遭竊盜無法追回,致有損失部分,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如向警察機關之報案紀錄)者,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惟如受有保險賠償,應將保險賠償扣除後,以餘額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反之,如保險賠償大於竊盜損失,差額部分則應列為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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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營利事業因遭竊損失,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已受有保險賠償收入,須提示那些證明文件,才能准予認列公司之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之保險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項下。另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應注意有關成本、費用及損失,係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之減項,應由營利事業負客觀舉證責任。因此營利事業若發生竊盜損失應保留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紀錄及失竊損失證明清單,備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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