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O公司與下游經銷業者間之交易模式為買斷制,惟該公司於104年銷售合約書內容載有下游經銷業者不可擅自於市場上競價、哄抬價格或跨區銷售,違者將取消當季之返利或逕行解除或終止契約等限制轉售價格及經銷區域等文字,涉限制下游經銷業者轉售辛香料製品價格及經銷區域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濟O公司產品銷售以中式辛香料為主,於104年銷售合約書內容載有下游經銷業者不可擅自於市場上競價、哄抬價格或跨區銷售,違者將取消當季之返利或逕行解除或終止契約等限制轉售價格及經銷區域等文字,該限制行為已對經銷業者具有拘束之意涵,形成干預下游經銷業者營業行為之憑藉。
綜上,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01次委員會議通過,濟O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經銷業者轉售辛香料製品價格及經銷區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0條第5款規定,總計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以罰則作後盾等,均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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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對經銷之寵物營養食品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裁罰20萬 佑X公司透過業務員以LINE通訊及口頭要求下游經銷商調整商品價格,否則暫停供貨或以缺貨為由不供貨,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自行決定轉售商品之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佑X公司與經銷商間就案關「發育寶-S」等商品為賣斷之交易關係,然該公司業務員以LINE通訊要求經銷商「將價格改成7折」、「從349元改成385元」等,並明確表示如不更改售價即暫停出貨,嗣後又改以「目前產品缺貨中」為由未供貨,但實際上佑X公司並無缺貨情形。 又佑X公司另一名業務員以LINE通訊向經銷商表示「原本舊系列都是不能低於七折,新品項最低不能低於九折」,並口頭要求經銷商不得低於佑X寵物產品價格表之一定折數銷售,倘低於佑X公司規定之價格,便可能不供貨。 綜上,佑X公司迫使經銷商以佑X公司所規定之建議售價之折數銷售「發育寶-S」等商品,如此行為已實質限制下游經銷商自行決定轉售商品之價格,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43次委員會議通過,佑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經銷商就「發育寶-S」等寵物營養食品轉售與第三人之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
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罰120萬
櫻O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處罰規定,事業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售價,,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櫻O公司係透過區域總經銷商及其旗下經銷商所屬通路販售櫻O牌產品,並將商品賣斷,風險承擔由各級經銷商自負。櫻O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查104年及105年之合約內容,均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處罰規定,且櫻O公司及各區總經銷商受調查時均表示有討論協議訂定經銷價格。另抽查遭網路平台下架之網路賣家,不乏有經銷商(貨源來自櫻O公司之各區總經銷商或其下游經銷商)因價格低於前開櫻O公司與總經銷商協議之價格而遭檢舉並被下架,故櫻O公司於104年1月1日以迄,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0次委員會議通過,臺灣櫻O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櫻O牌產品之價格,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罰緩新臺幣1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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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不得有限制轉售價格約款之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793次委員會議決議,臺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於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復於契約關係存續中發函要求加盟店及經銷商遵循該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款,並對違約者予以處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命臺x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倘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並以配合措施限制交易相對人遵行,此種限制下游廠商事業活動之交易行為,已剝奪配銷階段廠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配銷商將無法依據其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合理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而為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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