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或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
張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的方式有無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而有銷售勞務者(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或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局說明,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購買國外勞務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委託國外檢驗食品所支付報酬應否辦理扣繳
近來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事件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工業色素製作豆乾、食用油含銅葉綠素、泡麵防腐劑等,讓消費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人心惶惶,食品製造商及各大賣場通路,紛紛針對自己銷售之貨物或進貨來源,委託知名國內外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測試和驗證等服務。
然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的外國事業在境外檢驗之服務報酬應否辦理扣繳,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及98年9月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7900430號令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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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盈餘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外國營利事業至我國境內經營工商並產生盈餘,外國營利事業記得要依稅法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發現甲外國營利事業有派遣員工使用其中華民國境內之關係企業之設備,以提供乙外國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資訊予中華民國境內客戶,並取得乙外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外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取自乙外國營利事業給付之服務報酬,為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獲取之營業利潤,應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經該局查獲甲外國營利事業97至102年度取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服務報酬共計26億餘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外國營利事業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由在臺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未依規定辦理,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應依法裁處罰鍰,不得不慎。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接受國外A廠商委託,代理國外A廠商在臺採購及銷售電子產品,並代為開立發票及代收代付貨款。因國外A廠商有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之盈餘,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國外A廠商在臺業務係由國內甲公司代理經營,依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甲公司為A廠商之營業代理人,應就A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代理申報並負納稅義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營業經銷代理人,若漏稅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除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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