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之保險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項下。另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發生竊盜損失應保留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紀錄及失竊損失證明清單,備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發生竊盜損失,要記得保留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及失竊損失證明清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因遭竊損失近10萬元,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受有保險賠償收入3萬多元,須提示那些證明文件,才能准予認列公司之損失?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若發生竊盜損失應保留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紀錄及失竊損失證明清單,備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之保險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項下。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營利事業發生竊盜損失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原物料、商品遭受竊盜是否應向國稅局報備?
營利事業財物被竊經檢具清單及警察機關證明文件,准先行核實以損失認列一節,係基於營利事業財物在其帳冊上已有記載,如其發生被竊情事,稽徵機關可依據有關證明文件予以查證,故予規定准以損失認列。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等遭受竊盜發生損失,尚非屬遭受水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毋需向國稅局報備,惟應於事實發生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及列出該批損失清單,嗣後該項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時,得將該筆竊盜損失金額列為其他損失,若該批失竊物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並應將該筆賠償收入列為其他收入。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店家發生竊盜損失部分無法追回列報其他損失
店家商號發生竊盜,若報案後竊盜損失部分仍無法追回。 店家商號僅需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之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就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列報為其他損失即可,無需向稽徵機關報備。 |
消費者網購餐券遺失店家不須負退費之責
有一位消費者團購網購買10張連鎖餐廳餐券,但因不慎被丟棄,只能提出於團購網站之購買證明及餐券序號,要求餐廳業者協助查詢該餐券序號,如未被使用應退費,或讓其先行使用,願切結倘日後有他人持券使用再償付該金額,但餐廳業者表示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處理,因此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消費申訴。
餐廳業者表示餐券為無記名,等同現金,且無使用期間之限制,因此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來處理餐券,是基於法律規定上,餐飲業所發行禮券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再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及民法第728條之規定也無法依法院公示催告之程序尋求救濟,因此消費者只能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無法向發行業者掛失退費或請求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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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成為一批發有一位消費者團購網購買10張連鎖餐廳餐券,但因不慎被丟棄,只能提出於團購網站之購買證明及餐券序號,要求餐廳業者協助查詢該餐券序號,如未被使用應退費,或讓其先行使用,願切結倘日後有他人持券使用再償付該金額,但餐廳業者表示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處理,因此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消費申訴。
餐廳業者表示餐券為無記名,等同現金,且無使用期間之限制,因此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來處理餐券,是基於法律規定上,餐飲業所發行禮券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再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及民法第728條之規定也無法依法院公示催告之程序尋求救濟,因此消費者只能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無法向發行業者掛失退費或請求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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