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因此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20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核算漏稅額34,000元,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因疏失虛報成本或費用,致使申報錯誤情況,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更正事宜;否則,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要受罰。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虛報成本或費用雖無應納稅額仍要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無進貨事實虛報進貨,於剔除該虛報之進貨成本200,000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20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核算漏稅額34,000元,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倘因疏失虛報成本或費用,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否則,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營利事業不可不慎。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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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虛報成本或費用
:餐飲業加計漏報所得後無應納稅額仍被罰款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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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虛報成本或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成本與費用損失混淆入帳補徵100餘萬 國稅局查核某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加項900餘萬元,稅捐機關函請該公司提示資料,主要係取具醫院開立之捐贈收據,依其說明該金額係該公司販售藥品至醫院開立發票金額與實際收到藥價之差額,因認為該金額係屬販售藥品所產生之成本,故帳列營業成本項下。惟依其性質,該項金額係公司捐贈予醫院之款項,非屬營業成本性質,應依其性質轉正至捐贈,經重新計算捐贈限額計超限500餘萬元,經依規定剔除後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營利事業取具憑證如有成本損失費用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若營利事業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得分別審定並轉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營利事業應注意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及成本損費性質,依其性質分別列帳,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補徵稅款。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國稅局邇來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該免稅所得時,漏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然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暨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漏未依規定分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且自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即會造成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為避免遭稽徵機關除補稅外,還會依相關規定處罰,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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