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動保處獲報在新店區立青黃昏市場,有人在擺攤兜售保育類穿山甲活體,動保處在當日晚間將相關人等約談到案說明,嫌犯聲稱已將穿山甲放回安坑山區,但 3 人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0 條,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併科 150 萬元以下罰金,全案將移送台北地檢署持續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和開店商家,98年6月1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擴大保育範圍,明確禁止買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野生類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因此屏東地方法院曾有一判例,認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買賣「無罪」,「產製品」才有罪,讓人有機可乘。現修正條文後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日前新北市動保處獲報在新店區立青黃昏市場,有人在大庭廣眾下兜售保育類穿山甲活體,報案人發現後遂將車牌抄下交給動保處,在安坑派出所警方的協助下,追查到邱姓車主及江姓、高姓嫌犯,並在當日晚間將相關人等約談到案說明,雖江姓嫌犯等人聲稱已將穿山甲放回安坑山區,但 3 人皆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0 條,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50 萬元以下罰金,全案將移送台北地檢署持續偵辦。
據了解,這隻穿山甲是江嫌在安坑山區的住家附近,被自家養的狗發現,因年關將近缺現金花用,才會異想天開想販賣穿山甲,遂夥同友人一同開車前往新店區的立青黃昏市場兜售,為了能夠順利出售,甚至用「可代客料理穿山甲」當作噱頭來吸引買家,幸好國人保育意識抬頭無人購買,又有見義勇為的路過民眾緊急報案,才解除這場危機。
目前全球共有 8 種穿山甲,分佈於亞洲及非洲,但全都因為非法獵捕而數量岌岌可危,國際自然保育聯盟( IUCN )最新發表的《瀕危物種紅皮書》指出,目前穿山甲是全世界非法交易最猖獗的哺乳動物,估計過去十年裡有超過百萬隻野生穿山甲被捕捉。
傳統上穿山甲被華人視為高級補品,但有關穿山甲的藥效功能之說,經證實純屬迷信,並無任何科學根據,請民眾不要誤信而購買,可避免讓盜獵者有經濟上的動機前往獵捕穿山甲。農業局長李玟呼籲,民眾如發現有違法陳列、獵捕或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在自身安全無虞的狀況下,可拍攝相關照片、影片或記下車牌,通報動保處野生動物保育專線 02-29596353 或就近報警處理,以維護臺灣辛苦累積的野生動物保育成果。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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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非犬類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應知法律經營非犬類寵物如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不適用寵物業管理辦法,故不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者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注意事項: 一、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目前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二、查動物保護法第22條略以:「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復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故依現行法令規定,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惟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
禁止買賣陳列展示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
98年6月1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擴大保育範圍,明確禁止買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
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野生類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因此屏東地方法院曾有一判例,認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買賣「無罪」,「產製品」才有罪,讓人有機可乘。現修正條文後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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