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賣場、美食街、百貨公司與設櫃店家之經營合作型態大致可劃分為「專櫃」及「合作店」2大類模式。
第一.類「專櫃」型態係指大賣場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則設櫃店家每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出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設櫃店家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
第二.類「合作店」型態係指設櫃店家僅向大賣場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並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大賣場,設櫃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款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為大賣場採取專櫃銷售之經營模式,專櫃本身並無逃漏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進駐大賣場、美食街、百貨公司設櫃店營業,若是以「專櫃」型態營業應由大賣場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應由設櫃店家於營業前以該賣場地址先行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即屬逃漏稅違法行為。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除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底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並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所得額,計算其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應於接到滯報通知書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逾期仍未補辦結算申報者,除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以經營電腦設備批發買賣為業,103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未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公司於限期內補辦申報,甲公司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加徵怠報金,分別計算如下:
(1)營利事業所稅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200萬元*7%(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40,000元;應納稅額:(140,000元-120,000元)*1/2=10,000元。
(2)加徵20%怠報金:應納稅額10,000元*20%=2,000元,但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怠報金核定為4,500元。
(3)綜上,核定甲公司補徵金額計14,5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營利事業開立發票方式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開店做生意簡化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開店做生意對於經常交易之特定買受人,有些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故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訂定意旨係鑒於商業交易習慣,准許營業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情形下,得就同一交易對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開店商家營業人得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百貨公司設櫃支付抽成數非佣金支出
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其營業成本係依法核定,主張依其與各百貨公司訂定之專櫃合約書約定,專櫃商品之陳列、價格訂定及瑕疵擔保責任,概由其負責,並由其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百貨公司抽成金額,認商品之出賣人應為其本身,而列報專櫃之總銷售額為營業收入,並將其中百貨公司之抽成數列為佣金支出。經該局查核調整補稅,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循序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之訴。 依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內容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者,對於採專櫃銷售之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供應商,據以匯開統一發票。專櫃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時開立統一發票,將收執聯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列帳。供應商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後所實收之餘額。 |
經營網路購物業者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且已公開明白揭示,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鑑賞期內(七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者,則該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但目前盛行之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與傳統實體通路買賣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為避免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退貨時不把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使業者增加多餘成本追討已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營網路購物型態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業者未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實得不償失。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特別是網路開店賣家,若是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故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等相關規定,除處1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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