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舉例,甲君之父親為獨資商號負責人,若父親死亡,由甲君繼承其父親之獨資商號,則其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倘非屬上述情形,獨資商號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予新負責人,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獨資商號店家之營業負責人死亡,營業人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是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如是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但若是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且其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其商號留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若由繼承人承接,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該商號餘留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若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須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繼承該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據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親為獨資商號負責人,若父親死亡,由甲君繼承其父親之獨資商號,則其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倘非屬上述情形,獨資商號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予新負責人,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是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以免誤觸犯法令。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繼承或轉讓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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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負責人為兒子即使無償轉讓仍應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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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獨資商號繼承人須辦理清決算申報
獨資組織係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係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則需由獨資資本主之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配偶,將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資本主營利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因權利主體已變更,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未依法辦理決、清算申報,而有應課稅之所得額,將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應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有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全然歸屬出資個人,雖原商號名稱繼續使用,但已非原營業人之商號,而為新營業人人格之商號,雖營業人統一編號仍相同,但其負責人已變更,新負責人應攜帶相關章證,向國稅局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且不論是有償或無償頂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負責人,均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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