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舉例,一公司邀請甲君至其公司對員工作「技術商品化」及「資訊管理」之相關課程講習,該活動於下班時間舉行,且開放所有公司員工及外界人士自由參加,並未有任何收費與營利行為,A公司因前揭活動屬授課之性質,遂就該筆所得16,000元,開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甲君。嗣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將該筆薪資所得改為稿費,而遭該局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薪資所得係為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並不以僱傭關係為唯一判斷標準,亦不以所得為經常性之固定酬勞為限。如對給付單位申報之所得類別持有疑慮,宜向給付單位查對更正,切勿自行更改所得類別申報,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甚至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訓練班、講習會、研討會、座談會、研習營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授課鐘點費及講演鐘點費的差別。該局發現部分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申報受邀至公司對其員工演講,所領取之鐘點費為執行業務所得之稿費,事後經國稅局查獲轉正補稅等情事。
該局指出,薪資所得係為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並不以僱傭關係為唯一判斷標準,亦不以所得為經常性之固定酬勞為限。
該局舉例,A公司102年度邀請甲君至其公司對員工作「技術商品化」及「資訊管理」之相關課程講習,該活動於下班時間舉行,且開放所有公司員工及外界人士自由參加,並未有任何收費與營利行為,A公司因前揭活動屬授課之性質,遂就該筆所得16,000元,開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甲君。嗣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將該筆薪資所得改為稿費,而遭該局補稅。
該局呼籲,民眾如對給付單位申報之所得類別持有疑慮,宜向給付單位查對更正,切勿自行更改所得類別申報,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甚至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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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如何區分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在於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故列報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然國稅局認為吳君雖取得之給付報酬,係按招攬業績給付,然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系爭收入應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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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者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不得列支
財政部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條、第18條及第20-1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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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雇主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健康檢查費,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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