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公司於100年間出售其地上權及房屋予第三人,該公司將應稅「地上權」之銷售額開立成免稅「土地」之統一發票,除經該局核算漏報應稅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外,因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漏報出售資產增益,惟係經國稅局進行調查後,始自動補報補繳,則無免罰之適用,乃遭該局處罰。
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局之調查函係針對營業稅違章事實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認定原則所訂之「營所稅調查基準日」不符,其已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予免罰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才得適用,納稅義務人不得不知,以免遭罰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涉嫌漏稅之案件以稽徵機關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出售其地上權及房屋予第三人,該公司將應稅「地上權」之銷售額開立成免稅「土地」之統一發票,除經該局核算漏報應稅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外,因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漏報出售資產增益,惟係經該局進行調查後,始自動補報補繳,則無免罰之適用,乃遭該局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該局之調查函係針對營業稅違章事實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認定原則所訂之「營所稅調查基準日」不符,其已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予免罰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解釋,統一發票係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據以登帳之憑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其帳載營業收入將有短漏之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亦將隨之短漏,即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通常亦將構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間有牽連關係存在。又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始適用「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若屬「其他涉嫌漏稅案件」,應以「進行調查之作為有數個時,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則本件該局以營業稅經辦人員最先進行函查之日,作為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基準日,並無不合。
該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乃指於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以鼓勵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以免遭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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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手法逃稅但還是被查獲
有汽車旅館業者企圖用巧妙手法,規避稅務機關查緝,然財政部賦稅署細心追查銀行存款資金流向,並以靠著清點業者使用的礦泉水和被單洗滌的件數更換次數等旁證,推算出大約營業額,讓汽車旅館業者百口莫辯,目前已查到24件逃漏稅案件,連補帶罰金額高達1億5千萬。 還有些業者為逃漏稅會將平日之營業收入款項,存放於其公司外的銀行帳戶。若是收到現金後,不是進到公司帳戶內,而是進到股東私人口袋。消費者若是個人,有些開店商家往往會以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加收額外5%營業稅為由,致個人消費者無意願索取統一發票,以遂行其逃漏稅的目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按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
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處罰 有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餘萬元作為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除補繳稅款200餘萬元外,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經國稅局核定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70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該公司不服主張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公司方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屬不同之稅目與稅率,辦理結算申報暨漏稅處罰所適用之法條亦有不同。營利事業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規定誠實申報,若發現短漏報情事,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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