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除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
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部分收入存入代表人私人帳戶,以達到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公司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核認短漏報銷售額,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若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長期隱匿銷售額,除依法可追討7年核課期逃漏的稅額外,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故意逃漏稅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的罪責。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業人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間銷售勞務(經營旅館業,出租房間及提供休息),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予以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依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核定過高,且不符生活經驗法則,原處分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除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
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於97年1至12間,部分收入存入代表人私人帳戶,以達到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甲公司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核認短漏報銷售額,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報銷售額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稅捐機關近來發現有一頗具規模之知名連鎖文理補習班業者,歷年申報之補習班收入不高,甚有虧損情形,與該局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不相當,又查負責人持有之不動產筆數有持續增加情形,疑有隱匿收入情事,經深入追查後,查獲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一年達七千餘萬元,補習班負責人及合夥人等共漏報所得額三千餘萬元,分別對負責人和合夥人要求依法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補習班收入主要係以現金、支票或匯款之方式收取,其中現金收入佔大多數,又現金收入有稅捐機關較不易追查特性,就易發生業者隱匿收入情事,然稅捐機關仍可透過實地訪查、蒐集補習班之開班時間、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學生名冊及銀行資金往來帳戶等資料研判分析,進而掌握補習班實際學費收入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業者,不論是負責人或合夥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所得額,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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