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會同市府消防局、工務局及觀光旅遊局前往轄內烏來、金山、平溪及貢寮等本市知名溫泉地區溫泉會館針對營業場所溫泉水質及公安進行調查。
經查家業者均屬向本府登記有案之合法業者,且已就其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惟現場 稽查 主要公安缺失計有:室內消防栓設備泵浦組件故障、室內排煙設備排煙閘門故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預備電源、總機、探測器及火警發信機故障、室內走廊不足 120 公分( 1 樓及 2 樓)、安全梯防火門損壞。另在溫泉標示主要缺失計有:大眾池溫泉標示不清、客房及湯屋高溫未標示等相關缺失。
本次現場調查之溫泉標示缺失,業者均已改善完成。而有關公安缺失,市府消保官除現場命溫泉業者立即改善完成者外,市府各主管機關亦要求業者限期改善相關缺失後報府。其中針對業者安全門防弓器損壞缺失,市府業已處罰業者新臺幣 6 萬元並限期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溫泉旅館民宿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確實遵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溫泉法及建築法等規定,否則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及第 58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歲初伊始春節將屆,不少民眾早已打算利用長達 9 天春節假期從事泡湯渡假活動。為保障消費者溫泉泡湯之公共安全,新北市政府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特於日前會同市府消防局、工務局及觀光旅遊局前往轄內溫泉會館針對營業場所溫泉水質及公安進行調查。
本次市府消保官擇定烏來、金山、平溪及貢寮等本市知名溫泉地區進行行政調查,共計前往金山海灣溫泉 HOTEL 、 陽明山休閒旅館 ( 出霧館 ) 、貢寮福容大飯店(福隆)、平溪河灣渡假村、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及 烏來泰雅那魯灣溫泉渡假飯店 等 6 家溫泉業者進行稽查。經查該 6 家業者均屬向本府登記有案之合法業者,且已就其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惟現場 稽查 主要公安缺失計有:室內消防栓設備泵浦組件故障、室內排煙設備排煙閘門故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預備電源、總機、探測器及火警發信機故障、室內走廊不足 120 公分( 1 樓及 2 樓)、安全梯防火門損壞。另在溫泉標示主要缺失計有:大眾池溫泉標示不清、客房及湯屋高溫未標示等相關缺失(詳如附表)。而各溫泉會館溫泉水質衛生,經市府衛生局現場抽樣檢驗後,其大腸桿菌及總生菌數,除 陽明山休閒旅館 ( 出霧館 ) 湯屋部分 未符合規定外(市局衛生局將再行複驗),其他會館均符合溫泉水質衛生標準規定。
本次現場調查之溫泉標示缺失,業者均已改善完成。而有關公安缺失,市府消保官除現場命溫泉業者立即改善完成者外,市府各主管機關亦要求業者限期改善相關缺失後報府。其中針對業者安全門防弓器損壞缺失,市府業已處罰業者新臺幣 6 萬元並限期改善。另市府消保官亦要求溫泉業者應確實遵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溫泉法及建築法等規定,否則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及第 58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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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公布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4年11月間針對民宿之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經營管理(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查核24家業者,查核結果有11家查核項目全部符合規定。其中建築安全管理有2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有6家不符合規定,經營管理有5家不符合規定,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有8家不符合規定。
本次查核結果,發現下列不符合規定情形(詳如附表): 一、建築安全管理:有2家不符合規定。 均為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 二、消防安全管理:有6家不符合規定。 主要係滅火器、警報設備、緊急照明設備不符合規定之情形。 三、經營管理:有5家不符合規定。 主要係實際經營房間數與核准房間數不符合、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際收費高於經營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 查之定價、未取得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 四、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有8家不符合規定。 主要係收取定金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三十、旅客解除契約時業者返還已繳定金之標準不符合規定等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旅館民宿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交通部觀光局督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6項規定,持續加強查核轄區民宿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否符合「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後如發現有違反情形,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進行後續處置。另經營者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調查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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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消費安全有保障
在餐館用餐時,您是否有上完洗手間,因地板溼滑不慎滑倒受傷的不良經驗?此時,您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還是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呢?此時,倘該消費場所業者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不論您是不小心跌倒,或手指不慎被電梯門夾到之小意外,皆可經業者轉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您的消費權益可獲得更完善之保障。
臺北市商業處表示,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暨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其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如未投保,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7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因此凡經營屬於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範圍消費場所之業者,應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於保期屆滿前辦妥續保,並將投保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不僅消極地避免受罰,也積極地分攤您的營業風險並提供消費者更安全舒適的消費環境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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